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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新法酝酿ing——开辟“生成式AI”良性成长之路

我们团队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AI新规)进行了逐条研读,并将成果写成文章:新规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供圈内朋友参考。鉴于其重要性,飒姐还是要进一步研究,并分享今天这篇文章。

一、划定监管的地域范围

与一般成文法的立法倾向不同,AI新规第二条加入了一个必要条件,即:面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也就是说,以往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海外公众提供服务的“灰色行为”,有些机关认为应当规制,有些机关认为不应当规制,AI新规就直接表明了态度,只要不是面对我国公众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对应的行政法不予规制,也就是给市场一个空间,对于承接海外项目的国内技术公司是重大利好。

二、监管要求,尊重公德、公序良俗

AI新规第四条,对于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请注意,这里并未要求“研发”时也遵守这些要求,也就是说,研发时可以天马行空,只要不流入社会即可。

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要求,主要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条的具体合规要求是:

1. 不得涉黄涉政,不得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 不得歧视;

3.不得不公平竞争,这一点尤其大厂要注意,不得用自己的信息资源和算法优势打压中小企业;

4.预防生成虚假信息;

5.保护隐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人格权。

三、归责问题

从目前国际相似行业判例,到出现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的现实可能性,都要求必须要有人为AI的“有毒内容”负责。第五条对于归责问题,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利用AI提供生成服务的人或组织,我们可理解为直接to C;二是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我们可理解为to B或小B,这两拨人都要承担“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侵权作品,虽然不是自己亲自侵权,就因为开放了可编程接口,而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同样承担责任。这里飒姐必须说一句,我特别担心为此很多大厂和中小厂不敢在AI内容生成方向做创新,期待本条能排除一些情形,或者为后续裁判给出一些标准,比如:删除即可,无需人工校验审核,降低创业的成本。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规第十一条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类似ChatGPT对于使用者搜索的问题和输出的答案再次进行“回收”作为“语料库”的一部分,这样会将某些个人信息或个人偏好收集走,客观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细心的读者发现,这一条似乎有个放水条款,那就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的意思实际上是:为了满足KYC或其他监管要求,对于某些维度的画像也许有收集必要,为了避免被使用者起诉侵权,就补了这一条。

五、3个月是不是有点苛刻

新规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讲真,3个月会不会时间太紧,倒逼企业加快优化训练模型,这实际上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实践中很可能有困难。作为国家级管理办法,宜粗不宜细,建议此处改为:合理时间内,并在各地执法中,结合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情况给出一定的时间区间。

六、关于新规生效时间

讲真,看到ChatGPT横空出世的时候,飒姐还是有被震撼到,甚至悄悄思考律师职业会不会就此消弭。此后持续一段时间里,全球网友对其反馈还是认可其语言流畅,逻辑清晰,但除却真实历史事实,其他内容观点甚至法条都会搞错,让人啼笑皆非。

我国对标该产品的是文心一言,还有其他几款垂直领域的产品,国内“吃螃蟹”的人,为语料库不够丰富而发愁。从当前类似产品的发展现状看,我们还是被卡了脖子,对于卡脖子的行业,是否可以多给一些扶植,适度引导其走向合规之路。鉴于此,等一等市场培育的情况,再看一看实践中有没有新问题,结合其他科技创新的经验和教训,妥善安排规制方案,既保护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又维护秩序和安全。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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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30417A03ADS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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