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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萌:区块链能创造信用吗?

(在听一个区块链微课时,有专家提出“信任不等于信用,信任是人际关系,信用是资金融通”。这句话指出了很多区块链应用的误区,本期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本系列的开篇,在介绍区块链是什么的时候,提到了这样一句话:“区块链的价值在于,没有任何一个中心能够控制这个系统,数据一旦产生便不可更改,这产生了强大的信任。因此人们常说区块链是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

区块链能创造信任,那么能创造信用吗?

首先,我们看一下“信任”的概念,信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很多学科都涉及到这个概念,但是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区块链中,我们认为信任是指:区块链中的节点运行者相信区块链上面的数据是确定的。换句话说,就是区块链中的节点运行者信任区块链上的数据。

信用的含义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履行承诺。而在经济学中,信用往往是债务。

那么,从“信任数据”能否推导到“信用”?需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情况一:假设Alice和Bob在以太坊上构建了一个智能合约,Bob将10个ETH转移到该合约的地址上,约定3天后,Alice调用这个合约,就可以得到这10个ETH。那么,在这个经济活动中,3天后Alice调用这个合约,Bob的承诺就会被以太坊自动执行。这里,信任以太坊上的数据就能得出Bob会履行承诺的结论。

情况二:如果Bob一开始没有10个ETH呢?简单说,我没钱,你能咋地?这样我们就要看这个函数是怎样编写的,是否专门处理了这个情况?

从智能合约的角度来说,一个完善的智能合约,应该考虑到所有异常的情况(违约情况)——Bob没有在3天内把10个ETH转移到合约地址中。我们就可以这样编写:如果合约账户上不足10个ETH,先转走全部余额,剩下的等合约地址中有的时候再处理,等等。

这里,在智能合约编写的时候,实质上是把Bob未来的全部可能性都考虑进去,然后写成了一个程序上完善的合约。从这个完善的合约上看,该合约是一定能被履行的。但是对于Alice而言,她所期望的履行方式仅仅是正常的情况,而不包括违约情况。

因此,信任数据推导出信任合约,但是合约中只有一部分是真实期望的结果,另一部分(违约情况处理)并不是真实期望的结果,整个过程也没有产生100%的信用。

于是,问题又回到了和现实社会相同的情况,我们判断一个主体X是否有足够的信用,需要收集大量和X相关的数据,然后通过一些数学手段和数学模型,来分析它的信用情况。

而在区块链中,我们只完成了前一半的一小部分——我们有区块链上和X相关的数据,并且这些数据是确定的(很难讲数据是真实的,只能用“确定”这个词)。其他的都不在区块链上,甚至我们有的可能只是X履约的历史数据,而X的其他数据都无法从区块链上获取到。那么,从信用模型角度,这个数据量就很少了。

因此,区块链不能创造信用,它只能创造信任。

依靠信用的交易活动,在区块链上的风险,和在现实世界上的风险没有区别,甚至可能更高一点(这些交易活动依赖的智能合约可能有bug)。但是,不依靠信用的交易活动,是可以充分相信的。

情况三:仍以Alice和Bob的交易为例,Bob当前没有10个ETH,但是他有10000个EOS。Alice和Bob之间编写的智能合约中,Bob首先把10000个EOS转移到合约地址上,3天后,如果Bob给合约地址充了10个ETH,则Alice 获得10个ETH,10000个EOS全部转移回Bob账户;如果合约地址上的ETH不足10个,则将10000个EOS转给Alice。

在这个合约中,合约正常执行的情况和违约情况都能够在以太坊上正常处理,并且违约情况也是Alice能够接受的,那么,信任以太坊上的数据就能得出Bob会履行承诺的结论。但是,情况一和情况三一样,这种履行承诺,我认为不能称之为“创造”了信用。

“金融科技50人论坛”(CFT50)于2017年4月22日在北京发布成立。CFT50汇聚了国内金融科技一线的监管层人士、专家学者和企业领袖,共同探究前沿课题、促进产业实践,为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贡献力量。论坛紧密围绕国家金融发展战略与市场趋势,努力建设成为服务于“政产学研用”的优秀金融科技学术平台,并积极推动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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