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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带动的典范转移与制度革新

转载须注明本文作者及单位,并明确本文首发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jiflsjtu)”微信公众平台。

前沿栏目·第三季第8篇(总第169篇);

作者:王圣雯,中国台湾大学科技法律学院硕士生

编辑:欧阳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声 明

本文刊载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九辑。

为网络发布便宜,仅摘录部分章节并删去原文注释。

目 录

一、区块链式的典范移转(Paradigm Shift)

二、区块链对制度运作的革新

(一) 制度之内涵及其经济学功能

1. 浅探制度内涵

2. 以经济学视角分析制度之功能

3.制度以构筑信任的方式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之经济功能

(二) 法律制度缺乏信任机制之内嵌,对降低交易成本仅具治标之效

(三) 区块链技术自建的信任机制,对降低交易成本具治本之效

三、结语

摘要:区块链可以理解为按照时间序列将多笔交易信息所汇整出的一个个区块(block)依顺序串链(chaining)而成,并以密码学方法确保信息传输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及使用共识算法来更新信息的一种分布式计算与数据储存架构技术。

作为为「价值」而生的第一个原生数字媒介( the first native digital mediumfor value),区块链形塑了技术的质变,不但带动典范转移,引领人们进入价值与信息并重的第二代互联网,其更提供了一种新型态的治理制度来确保交易关系的透明进行,从而能有效降低搜寻、协调、执行等交易成本,推动制度运作之革新,为人类社会的数字经济发展开创全新境界。

一、区块链式的典范移转 (Paradigm Shift)

区块链技术本质虽属科技,但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思想,该思想反映了对于金钱、权力、社群互动的重要洞见,改变了传统对于资源、交易的理解以及参与经济行为的方式,进而重塑参与者的价值观,并创造相应的规则以维护其理念,本文在此统称为区块链式的典范移转 (Paradigm Shift)。

「典范移转」之概念最早系由美国知名科学哲学家Thomas Kuhn所提出,在其20世纪中叶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 The Structure ofScientific Revolutions) 一书中,Kuhn面对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科学家社群与自然科学家社群之间的差异。盖Kuhn发现社会科学家对于科学问题及方法的性质,常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与争辩,惟反观自然科学家,却较少对科学的基本论点有所争执,Kuhn认为个中差异的来源,在于「典范」(Paradigm)在科学研究中所扮演的角色。

而「典范」(Paradigm)的意义有两种不同的诠释方式,一方面其代表一世代、一社群或学门所共有的理念、价值和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则指涉能够为此整体中的某部分提供解答的规则、模型或研究基础。换言之,「典范」可以被理解为特定社群成员间,彼此能共同接受的基本观点与知识语言,并可内化为社群的共同信念,而此共识基础亦为指导社群在处理问题时的准则,使成员在从事研究的解谜(puzzle-solving)过程中,能以其深信不疑的知识定律作一致的逻辑进行分析,并按照步骤循序渐进。

根据Kuhn的研究,典范的建立,象征该研究社群进入稳定的常规(normal science)时期,在此阶段,研究者有共同的语言及高度的共识,且共享一套完整的理论,但每套典范并非皆可持续发展与适用,盖透过科技的进步,旧有的典范常无法解释新现象的发生,此时研究者就必须重新拼凑出一个新典范,是以此种思维与架构的变革,Kuhn即将之诠释为「典范移转」,而新典范提供了新的共同语言及观点,于是又再次回复到常规时期,因此科学的进展即是在常规与转移的替代。

此外,Kuhn的学说主张科学发展的每一段进程,都会受到社会因素影响,而这些科学以外的因素亦为决定科学演进结果的助力,因此有论者认为,Kuhn在科学研究理念中带入社会及人事因子(social and political causes)的讨论,是其著作所造就的一项重要效应,在强调社会力的影响下,Kuhn的典范论与其衍生的观点揭橥各种主观解读的可能,使其贡献不仅止于自然科学,至今并持续影响社会科学界的论述,如后人常将此种以内在逻辑变化所诠释的科学本质,及其周而复始的发展过程,应用于社会科学的领域。

在Kuhn典范论的论理脉络下,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一场特别有趣的科学革命,原因在于此处的科学,涵括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精确而言,在这场本质为自然科学演进的过程中,社会力之作用扮演了极关键之角色,使得本文须将区块链技术对此二领域的革新程度等量齐观,而认为区块链技术在三个部份产生不同层次的典范移转:科技、金融及制度,而与其相对应的革新要素则为创新、效率及分权。

本文之焦点将置于制度的典范移转,盖驱动区块链技术发展之力是对于制度的反思。以区块链最早开始应用的虚拟货币场域而言,一般认为是因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而造就虚拟货币的诞生,但再进一步思考,其实区块链与虚拟货币二者的相伴相生,实则源自一群无政府主义者因对当今金融体系的弊病产生质疑与不满,而对去中心化、无政府社会、加密网络化的乌托邦想象。

于是,以比特币为实践,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发明并无前例,但凭借其背后的价值理念、运作规则,吸引了一群忠诚的研究者、开发者、投资者与使用者,在寻求解开2008年金融危机之谜时,以分享、分权等去中心化的信任概念为奉行圭臬,并将该典范视为解决金融体系陋习的良方,此符合Kuhn在典范论中对典范重要特征的其一阐释,亦即科学的成就属于空前(unprecedented),因而能从此科学活动中的吸引一群归附者;另,现今的区块链仍有许多技术性、商业性、法律性等问题需待更多研究以使其概念及理论更加成熟化,而此亦符合Kuhn认为典范的其二重要特征,即该发现的结论仍留有许多问题需要这一群追随研究者来解决。是以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区块链技术为科技的新典范,而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区块链技术则代表制度的新典范,二者相互辉映,重塑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

多有论者将当今区块链式的典范移转,与20世纪末互联网的发明所带动之典范移转作比拟。

实则,互联网带领全世界进入一个新的信息纪元,使各地的讯息得以高速且低成本的方式进行传输,重新定义人们传递讯息的方式。其如同开启了点对点通讯的潘多拉之盒,让使用者可轻易进入与世界联系的窗口,也因此科技便成为均权的最佳手段(thegreat equalizer of power)。亦即,互联网的意义不单只是技术,它也是一种工具,甚至更代表着一种文化,且在其技术精随与核心文化特征之间,存有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有研究者就认为,这种关系往往在一项新技术被引入社会时便会产生,即新科技通常会对社会造成系统性冲击(systemicimpact),就如同基因会预先影响(predetermine)人体状况一般,当其渗透于社会中时,其会对经济、政治、文化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并且随着新科技与社会文化的整合,新形态的社会结构将会使人们逐渐惯用新科技的各项特性,并产生系统性的改变。

这样的变化便是一种典范移转的过程,因特网即造就了分配与制造的新典范。在发明网络之前,以制造业为根基的资本主义运作模式,是由少数人掌控原料、工厂的制造与分配手段,这群人凭借其社会地位,不断将各式资源纳入私人企业的管理领域,以确保其资源优势性,但当进入信息年代时,数字科技典范的出现开创了人类得以大规模、实时、双向及多向通讯的传播新型态,提高讯息及资源的流通性,进而重塑资源分配,并以计算机计算处理系统取代工厂而成为主要的制造方式,因此破坏了传统的工业社会结构,使得社会经济从依赖集中制造转向以创建、处理及传递分布式信息为主。申言之,这种经济文化型态的转变与讯息性质的结构转变相关,传统的讯息以附着于纸本为主,具集中性及孤立性,但在因特网时代中,讯息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具分布性及互联性,因而改变了人类传递讯息的内涵及方式,更对于资源分配与制造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动态的重新配置,使人们以此新典范所代表的价值规则视为彼此互动与理解世界的共同信念。

而对于区块链式的典范移转,有论者如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创办人Klaus Schwab教授将其诠释为工业4.0,其认区块链将成为继蒸汽机、电力和计算机发明之后,带动人类社会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且此次工业革命是建立于20世纪所发生的数字革命上,其变革的特征在于融合各种技术,而此些技术将模糊物理、数字与生物等领域间的界线,不但能使资源的使用更有效率,也改变了个体、机构间的协作方式。亦有论者将现代社会进化过程,以不同典范的出现而区分为数阶段,分别为大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因特网、行动通讯,并进一步认为区块链系在全世界第五次颠覆性的典范移转,在因特网的基础上进行全新的应用层面,使因特网能够进行实时支付或执行商业契约,因而实现一种新经济模式,此模式不仅是金流的革新,也能使传递讯息及分配资源更有效率。

综上,由区块链所带动的典范移转,其实和前述互联网的移转历程相当类似,皆为科技的突破影响社会制度的转变,亦即在不同时空中,技术的演进除解决了传统社群所面临的科学问题,亦使该社群原所奉行的价值系统、行为协作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丧失支配性,而造成常规的变迁,最终以新典范形成社会的共识格局。

甚者,对于诸多论者主张区块链系「第二代互联网(the next internet)」,即区块链互联网发展历史的一部分,其如同建立在互联网上的新协议,而从互联网近30年的发展轨迹除得以证明其可用性,亦可预示区块链技术的运作前景。除此之外,区块链尚能改善互联网发展所生的缺失,将互联网带回其原有的本质与理念——更加开放、共享、安全及平等。盖在信息时代中,几乎所有科技发明均以因特网为基础,区块链亦然,但透过区块链技术,得以进一步改善原先互联网技术所产生讯息复制及窜改成本过低之问题,并挑战现有的传统中心化数据库功能和垄断地位。因此在科技层面,区块链除了如同互联网一样具有稳固的技术内嵌系统外,亦可谓构筑了新型态的互联网(the backbone of anew type of internet),进而在社会层面形塑高效可靠的价值传输网络,带动制度运作之革新。

二、区块链对制度运作的革新

(一)制度之内涵及其经济学功能

1.浅探制度内涵

所谓「制度」,有论者认为包含了正式规则(formal rules)、非正式约束(informalconstraints),以及此二者的执行措施(enforcement)等三种维度。正式规则是社会制度的主要规范态样,一般泛指法律,其常以阶层体系为表现形式,自上位抽象的宪法章程精析至下位具体的契约制度,定义了不同政治或经济主体间的特定互动及交易关系;非正式约束则为课于个人自身的行为准则,指引人们应如何举止以符一般社会对于行为妥适性的判准;最后,藉由执行措施保证正式规则及非正式约束可以发挥作用及维持实效性。

由此可见,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是约束人类行为的人为设计,用以调节彼此间的互动模式,因此制度会组织(structure)人类进行交换活动的动机,并通过对诱因结构(incentive structure)的界定,规范着个人行为、社会交互关系与经济运行的特征,提供不同主体形成如市场体系、货币体系、自由贸易等长期社会活动的基础,故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2. 以经济学视角分析制度之功能

在现实的交易经济体系中,人们为了进行交易,必须寻找交易对象,告知与其进行交易的意愿及交易条件,并进行协商、议价及约定,其后尚须执行必要的检验,以确保对方确实遵守交易约定,而凡为这些行为所付出的物质与精神资本,即称之交易成本,有论者则进一步将其概念作了更精致的类型化,认为交易成本可分述为「搜寻与讯息成本」(searchand information costs)、「协商与决策成本」(bargaining and decision costs)、「检验与执行成本」(policingand enforcement costs)等。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制度的产生实乃源于降低上述交易成本的需求。盖制度会对符合其规范的行为进行认可与鼓励,对违反其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引导人们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能减少交易互动的不确定性、简化决策过程,并促进参与者间的合作,以达降低经济活动交易成本的目的。

3.制度以构筑信任的方式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之经济功能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前述交易成本的产生原因,主要源自于「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及「投机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等人性因素之影响。一则,在市场交易体系中,无穷知识与讯息的获取成本系极为昂贵或显然无法达成,且个体处理数据与形成计划的能力亦属有限,故不能期待市场参与者具「完整理性」(completely rationality)而可完全掌握各种消息(completely informed)并立即做出适当选择,换言之,市场参与者仅具「有限理性」,会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思考及抉择,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二则,市场参与者的个人素质亦会影响其交易活动的决定,部分市场参与者可能会进行追求私利的狡慧行为(self-seeking with guile)或投资行为,如不诚实、故意混淆是非、扭曲数据属性,以利用形势来谋取自身利益。

而「有限理性」及「投机行为」等人性因素的存在,会造成交易者间产生「信息不对称」之情形,使拥有讯息优势的一方获得额外收益,而处于讯息劣势之一方则蒙受损失或增加监督他方之成本。但若在其中引入「道德约束」、「法律」与「第三方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制度等规范条件,即有可能改变交易双方的成本及收益,使当事人如实履行债之关系的利益大于不履行。

盖如前述,制度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使人们对彼此的互动具有预见性,排除了一些投机行为并限制可能的反应,因而增进相互认同,在其中建立起信任关系,藉信任的作用减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有论者将这样的信任阐释为一种「以制度为基础的信任」(institutional-based trust),其是形成于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上,让信任无须藉人性因素即可发展,使行为者对未来交易的期望可建立在更客观的判准上,进而减少交易成本,并普及交易对象。

由此可见,信任在经济交易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位置,不但可催化行为者的合作,同时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更具加乘效果,包含对交易成本本身的节约、对监督及惩罚成本的节约,以及对控制成本的节约。且信任的演进和扩展须依赖于一定的制度,藉制度的诱因设计,才能降低不确定性以增进信任,进一步减少投机风险。

(后略。全文请参阅《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九辑,法律出版社)实体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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