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日,当事人为了增强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了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当事人在对客户宣传时,也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增强商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本案是新《反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高度赞誉。当事人为了增强信誉度,虚构国家机构名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吸引客户,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新法律深度的学习掌握和快速的贯彻实施,办案单位从取得线索到调查终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了“铁证”,仅用了9天时间完成处罚程序。这样的处罚结案速度,充分体现办案单位在历年“红盾春雷行动”中,对执法办案工作提出的“快速反应、快速调查、快速处罚”的原则,有力高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四川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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