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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拟态人格权问题

"Rule 34"规则与拟态人格权

人类形象的人工智能(AI)带来的伦理问题早已被庸俗化,比如著名的悬疑色情片,以及大型互动式美剧游戏,这些以讨论人工智能问题为卖点的通俗文化消费品,都将人工智能设定为拥有类似人类智力和情绪的"超级机器人",也就是技术上的"强人工智能"。

但众所周知(并不),强人工智能的研究从上世纪70年代之后就一直没有进展可言,目前所有的AI都是"弱人工智能",所以与其说是编剧导演们思想超前,不如说是将讨论范畴局限于大众习惯的"人类戏剧冲突"中,因此基本上没什么深度可言。

人工智障爱酱,也就是YouTube上A.I.Channel的主持人绊爱(キズナアイ),是一个著名的"虚拟偶像",也是第一个作为人工智能"AI"形象出现的虚拟偶像,虽然目前而言,爱酱的开发仍然是动作采集+配音+后期3D动画为主(所以智障),但其带来的人格权争议,是伴随着互联网社区的"Rule 34"规则而来的,因此显得复杂很多。

(爱酱)

Rule 34,即"如果某物存在,则它一定能和色情扯上关系"(If it exists, there is porn of it – no exceptions);简而言之,R34=万物皆有本子。

爱酱的拟态人格权问题,主要在于其自身形象的特殊性。早期的互联网虚拟偶像甩葱娘"初音未来",是借由免费的音频合成软件MikuMiku Dance和开源的3D建模文件实现大规模传播的,爱酱的成名之路也类似,只是其背后运作的团队更专业,更商业化——随之而来的当然是各种民间爱好者的R34同人创作物。而一般意义上的爱酱形象,则已经是商业团队和若干民间参与者共同创作的产物,一个同时属于经纪公司和肥宅文化圈的"想象的共同体"。

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虚拟偶像版权持有者的著作权暂且不论,假设存在一个从声音合成到互动反应再到自身视觉形象调整都完全开源的虚拟偶像,那么与之相关的R34产品,是否存在侵犯其拟态人格权的可能?

退一步讲,色情同人作品基本上不算大事,但如果有人用开源的虚拟偶像素材和各种程序制作了丑化特定公共价值各种文化产品——比如用爱酱的模型文件制作一段宣传纳粹的CG,那么爱酱的版权持有者能否主张其虚拟形象的人格尊严?或者参与虚拟偶像一般形象制作的共同创作者,能不能发起某种法律诉讼,以维持这一形象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属性(人设不能崩)?

拟态人格权是相对于公司、法人等没有人类形象但有一定财产权的拟制人格权而言的,即有类似自然人形象,但又无法直接等同于自然人人格的一种基本民事权利——强调这个区别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人格是拟制的,赋予其某种善恶属性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要归属的责任,也终究会落到股东和管理层上,但虚拟偶像一类人工智能的"人格权",可能并不存在实际的自然人控制者或者存在无法确定数量的共同创作者,因此可以说是有善恶而无归属,其人格权是"拟态"的产物

注:以上都是胡说八道,世界上根本没有YouTube这个网站。

AI有没有言论自由?

虽然大家都是人工智能,但不是每一个拟态人格的载体都是人工智障,各种复杂算法驱动的深度学习机器人已经有一定的独立创作、编辑复杂文本的能力,即广义上的文艺创作能力。媒体内容的创作AI如果存在类似人工智障爱酱的拟态人格权,那么其创作的媒体产品,如文字、图像、电影或者其对已有视听创作物品的修改编辑,能够和普通人一样获得类似的言论自由权利吗?

——假如抖音给一个癫痫患者推荐了一段声音图像过于刺激的视频,导致其癫痫发作,嗷地一声当场扑街,那么抖音可以以机器算法的言论自由为由免责吗?

理论上来说,如果民法立法上存在赋予复杂人工智能人格权的规范,那么其对应的言论自由应当是得到保障的;但由于基础人权区别于相对单纯的民法人格权,更依赖于自然人身份和社会意识形态,而且言论自由权某种程度上是经由政治文件而获得,其权利合法性来源是以人类社会运动为基础的政治博弈,而非宪法-民法式的上下位阶授权;因此就算AI能画出这样的传世名画,其言论自由的限度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立法难题——本质上来说,是其智能程度与参与社会活动的空间目前尚不确定。

如何界定AI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中的话语权重

好了,某一天终于有科学家创造出了能通过图灵测试的强人工智能,这么牛逼闪闪的高科技一般都要用在城市管理/医疗诊断/跟外星人打仗这一类很重要的事情上,那么强人工智能参与公共决策,无论是基于民主规则参与投票,还是其自行按照程序做出判断,可能被视为独立人格个体吗?

这个问题在法律领域体现的很明显,本质上是因为法学无法回避休谟命题,随着技术进步,AI参与司法审判,可以大幅度节省处理简单案件的司法资源,但审判伦理问题几乎不可能得到妥善解决——因为无论算法多先进,都必然会继承其设计者的"元理念"。

比如说一个专门收集案件信息,处理各类盗窃问题的"法官AI",现在碰到了一个罕见的"盗窃人类冷冻胚胎案",众所周知(并不),人类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属于典型的"非人非物",那么这个理论上收集了人类可查的所有盗窃案审判信息的超级大脑,对此类争议极大的案件做出的审判决策,究竟能不能被信任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显然不能,因为"收集所有审判文书并做出类似审判"只是审理案件的思路之一。尽管AI在文书处理上的职业化和精确化很可能超越普通人类法官,但从审判伦理的角度来说,继承了设计者预制认知思路(元理念)的审判决策,只能作为单一决策参考而存在,即便其遍历了所有其他可能的判决方式,也不能以此为保证,对不同意见的判决结果形成排斥——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强人工智能可能被视作独立人格权主体,其独立性也包括了必然的社会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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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624G0379M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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