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秦柯
行业调整,又开始听到更多有关「厂商关系重构」的声音,很多酒企将它定义在「商业模式创新」的战略高度,却无意中体现出一种在「商业模式」和「厂商合作模式」之间划等号的、陈旧的、局限性思维。
打破这种思维,就是打开经营格局。我的看法是,行业与市场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仅仅通过“惠商竞争”实现战略性突破已然不太可能。
更直白地说,过去二十到三十年里,从贸易代理到开发专销,从股权共享到平台共建,从利润托底到金融赋能……或阳光世界,或灰色地带,或九天揽月,或五洋捉鳖,酒行业在厂商合作关系上耍过的花样早就堪称穷尽。
客观地讲,酒业的厂商合作模式已经是一个丰富“系统库”,几乎所有单一策略对业内经营者来讲都是一门门“显学”。尽管企业千差万别,也基本都能从中撷取出适合主观条件、客观环境及发展阶段的所需元素要件,组合出自己专属的应用系统。而从大框架上分类,以我有限的认知,也并没有多少“绝对创新”或“范式创新”的想象空间了。
这一点,从这轮企业发出的「厂商关系重构」呼声,在经销商那里得到的呼应热情稀薄来看,也是能得到些佐证的。
半个月前,在杭州与朱跃明董事长促膝而谈,作为三十年内几乎与所有知名酒企尝试过几乎所有合作模式、并取得过若干次关键成功的代表性大商,无论对领导型企业、全国化品牌,还是区域性企业、特色化品牌,他都能条理清晰地将商源上游分门别类,并且态度明确地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和价值要求予以逐一对应。
可见这样级别的经销商已经达到相当程度的体系化成熟境界,与野蛮生长时期不同,他们有足够的自信来掌握自己企业的战略主动权,如今,这些酒商更注重的是企业经营状态的合理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意外”利益具备充分的警惕性和抗诱惑能力。
虽然行业结构一直处于企强商弱的基本状态,但这二十多年当中,对「厂商关系」的种种范式体验,以及由此积累的价值认知和判断能力,总体上说,商家——无论大小——都远比企业来得丰富,这是由行业逻辑决定的。一些企业自认为的创新性「重构」,在商家看来,无非是又一轮「重复」,只不过换了一个叙述者而已。
在以“惠商竞争”为主要内容的厂商关系突破上,企业唯一真正可大张旗鼓全力去做的一点,就是要主动摒弃以往以“行业惯例”为借口的,违背商业基本诚信精神的“反契约”。无论采取怎样的合作模式,都要把长期性和确定性作为生存法条来遵循,不能留下诸多伏笔预陷,一旦企业做好做强,就进行利益绑架,任意妄为地在责任、权力、合作条件等各个方面翻云覆雨,朝三暮四。
须知商海波诡云谲,变化莫测,今天屈从于现实利益而就范的合作伙伴,不会是你未来共渡风雨的同舟人,到时候,甚至有可能是你的负资产。
此前,可以说绝大多数「厂商关系」创新模式,都指向激发酒商对长远利益的共享期许,但恰恰在这一点上的体验,备受折腾的酒商们并没有积累出基本的信任。
最近有幸学习到一份企业内部资料《国台·通之商道战略》,乍看以为是“通商之道”,待看清这一字之间的序差,期待这可能是“旧意识”与“新思想”的区别。
仔细拜读,从认知高度和理念定位来讲——即从“务虚”的层面上——无疑合沛了我这份期待。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看到它是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提出这一理念的。文件将“通之商道”定义为国台战略的“2.0时代”,并将“1.0时代”的创造与积累过程进行深入有机地分析、梳理、归纳,使“通”顺理成章地成为驱动其商业生命进程重要而独特的文化能量,“商”则在这一进程中,以“通”的共同价值观为核心,不断地被焕新,被重新定义。
众所周知,国台当年横空出世,股权共享等合作模式创新就引领了它从无到有,从无到百亿的成长之路,故而今天的国台能在战略意识中,将“通商之道”升维至“通之商道”,既符合历史逻辑,也符合科学规律。就像李保芳将“茅台文化”升维至“文化茅台”,非茅台无以能为之者。
需要承认,我尚未能够从文件中解读出更多有关国台“通之商道”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即“务实”的层面——的内容。面对内外部环境的种种变数,由理念到行动、由虚到实的转化力,是真正的战略考验。
回到本期专栏的主旨意见,我认为,产业链博弈时代业已进入全新阶段,不仅是企业与商家,经过长达三十多年的探索磨合、淘洗浴炼,供、厂、商、端各主要环节的责权利内容清晰、结构分明,任何妄图僭越和模糊的所谓创新都有嫌“过度”,以至“失真”。
个人意见是,「厂商关系」在这个时代的真正命题不是重构,而是突破。企业需要用大于厂商关系格局的思维来看待合作关系,以超越厂商关系长度的行动去创造合作效益。“惠商竞争”,惠的不再是彼此之间的利益往还,而是消费市场的价值同耕。
来源 | 糖酒快讯(ID:tjkx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