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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智能专利:欧专局的新申请指南

作者:

Darren Hau

(麦仕奇曼彻斯特办公室)

翻译

杨筱杨

(麦仕奇北京办公室)

在今年的修订的《审查指南》中,欧专局为审查员审查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这次修订的指南特别关系到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领域。我们在此文的第一部分简述了指南中和人工智能发明有关的要点。我们稍后会发表文章的第二部分,并且提供关于新版指南对于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影响的深入分析。

作为本文的背景,欧专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要求构成非显而易见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个要求是欧专局上诉委员会在T0641/00 (COMVIK)决定中确立的。

特别是涉及了《欧洲专利公约》第52(2)款所列举的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的特征。此类特征在缺乏相关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是非技术性的。如果一个特征被认为只完全涉及数学方法,那就是不可被授予专利的。如果仔细研究任何一项涉及人工智能的申请,则很有可能会发现其核心都是某种形式的数学模型。因此,一项人工智能发明可能因为涉及数学方法而被认为不可授予专利。换言之,在欧专局审查员的眼中,一项人工智能发明可能是非技术性的,且因此不会被授权。在过去的几年中,欧专局的审查部门试图通过重新撰写其审查指南来统一审查员在评估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时判定技术性和非技术性特征的标准。去年《审查指南》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信息呈现和用户界面上。今年的修订则主要专注在为审查数学方法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时判定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欧专局采用“双栏”(“two hurdle”)法。第一栏要求申请保护的主题必须具有技术特性(technical character)。在实务中,这一栏是容易克服的。例如,可以把一种[执行机器学习算法的]方法修改为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第二栏的克服相较而言更加困难,并且要求发明在创造性上有技术贡献。然而权利要求可能包含技术和非技术特征,而所有对技术特性有贡献的特征都应该被考虑。例如,一个数学方法如果被应用在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上(如图像处理)则其可以具有创造性。又例如一项权利要求可能因为限定了用于实施一个步骤的被特别适配的硬件因而具有技术特性。

具体而言,新的指南提供了两个相互关联的方向以使包括数学方法在内的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第一个方向是把权利要求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技术目的或者应用。这个方向是基于T1227/05(INFINEON)决定。在此案中一个根据特定分布生成随机数字的方法被认为具有技术性,如果权利要求被限定为“计算机实施的1/f噪音回路的数字模拟”。在此案中,上诉委员会认为“1/f噪音回路的数字模拟”构成一个特定的技术目的,并且生成随机数字的数学方法对达成这个特定的技术目的有贡献。

关于人工智发明,指南提供了

01

如下具体的技术实施例:

▪ 神经网络在心脏监测仪器中检测心率不齐的应用;

▪ 图像,视频,音频或者语音信号基于低阶特征(如图像的边缘或者像素特征)的分类以及此类分类器的训练,例如:

a. 在数字图像中检测人像;

b. 在语音信号中分离来源;

c. 语音识别,例如将语音输入映射为文本输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基于文本内容将文本文件分类不被认为是技术目的,而只是语言目的。

02

其他关于技术目的笼统的示例:

▪ 特定技术系统/流程的控制:

a. 在计算机之外,如X射线仪器或者钢冷却流程;

b. 在计算机内,如在分布式计算系统中的资源分配;

▪ 音频/图像/视频加强或分析,例如:

a. 数字图像去躁;

b. 传输数字音频信号质量的评估;

▪ 用于传输和/或存储的数据编码或者压缩;

▪ 加密/解密或者电子通信签名;

▪ 计算机网络中的负荷分配优化;

▪ 基于DNA样品提供基因型的估算;

▪ 使用处理生理参数的自动系统提供医学诊断。

03

一些相对含义不确切的例子:

▪ 在技术相关条件下模拟一类充分定义的技术物品或者特定的技术流程;

▪ 一种技术系统或者流程的技术设计,包括决定最优的技术参数。

因此,落在以上示例种类内并且权利要求限定了特定技术目的的人工智能发明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技术性。但是,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程度并非完全明确。能够明确的一点是,仅仅在权利要求中宽泛地指出“为了控制技术系统”不能被认定为被限定在一个特定地技术目的并且极为可能不被审查员所接受。

另外,技术目的主要是由数学方法达成结果的直接技术相关性决定的,而并非输入到该数学方法的数据的性质。

第二个方向要求权利要求限定数学方法被特定地设计为在一个特定的硬件构成上实施,或者按照欧专局的话说,“该数学方法的设计是由计算机内部运行的技术考虑驱动的”。

指南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示例。该示例是多项式归约算法适用在将字长偏移匹配到计算机硬件字长以取得算法的高效硬件实现。

尽管对于什么构成特定的适用没有太多示例,但是似乎将人工智能算法特定地适用到特定的硬件,如在神经处理器或者分布式/并行处理硬件上实施神经网络所要求的适用,会被认为是技术性的并且因此不会被认为落入在欧洲不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范围内。

总之,仅仅要求保护基于数学或者计算模型的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权利要求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技术性的。仅仅在权利要求中提及采用的人工智能模型,例如神经网络、支持向量机器(SVM)、或者推理引擎,是不太可能使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是技术性的。但是,将权利要求限定到一个特定的技术目的和/或特定的技术实施方式可以赋予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特性,并且使得欧专局认为发明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随着人工智能在我们的社会里逐渐普及,我们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关于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新修订的《审查指南》针对欧专局认为的可授予专利的发明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在此文的第二部分,我们会对新版指南及其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从业者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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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106G1H5IP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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