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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一文也谈谈我的看法

看到群里的朋友转发韩建伟老师写的文章“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我对韩建伟老师不熟悉、不认识,但在看完韩老师的这篇文章后,对韩老师对软件的可专利性的研究之深入、文笔之流畅性、循序渐进式揭示软件类专利的撰写思路之清晰,很是佩服。

但是,在韩老师自我催眠成“我是一个计算机”的情况下,第四次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麻烦韩老师能否稍稍认真那么一点点儿?首先,能否将独立权利要求写成一个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其次,既然韩老师是以微信红包为例来讲软件的可专利性,那么韩老师是否应该写成关于微信红包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所谓的“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

委托人(客户)需要的是一种微信上发红包的方法专利,而不是界面数值显示方法专利。如果专利代理人写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和范围与委托人(客户)的需求南辕北辙了,写的再好、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又有何用途?难不成,专利代理人对客户说:我不能写成发红包的方法,只能写成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即便按专利代理人的主意写成了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如下:

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控件接收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

响应于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在群聊界面显示第二控件;

获取所述群聊中的第二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的操作,判断在所述第二用户之前已经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操作的用户的数量是否小于所述第一数字;

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第二数字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其中,所述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

显示第三控件,其中,所述第三控件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第二用户被设置的值。

通过执行以上步骤之后,请问在界面上会显示什么数字?并且,在谁的界面上显示?作为被研究对象的该独立权利要求实例,其存在的问题多多!

问题1:

在步骤1中,“通过第一控件接收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韩老师强调:这一步骤用于设置红包的钱数和个数。

错误之处:1)这里没有对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进行限制,以至于计算机不知道哪个数字是红包的钱数,哪个数字是红包的个数。

2)这里描述的是:通过第一控件“接收”而不是“设置”,这就更加不清楚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是如何输入的?又是如何传送给第一控件的?显然,这样的描述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步骤1。

问题2:

在步骤2中,“响应于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在群聊界面显示第二控件”;韩老师强调:这一步骤用于发红包了。

错误之处:1)在步骤1中根本就没有描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这里如何能够产生“响应”?

2)假设步骤1描述了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请问计算机是通过谁来进行响应?又是谁在群聊界面执行第二控件的显示?该第二控件又是在谁的群聊界面上显示出来?显然,这些技术问题都没有描述清楚,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步骤2。

问题3:

在步骤3中,“获取所述群聊中的第二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的操作,判断在所述第二用户之前已经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操作的用户的数量是否小于所述第一数字”;韩老师强调:这一步骤用于判断红包抢完没?

错误之处:乍一看似乎没毛病,但是仔细分析起来,方法的每一步骤实施都需要一个执行者,请问:谁是“获取”的执行者?谁又是“判断”的执行者?虽然执行者未必一定要明说,但在隐藏掉执行者的情况下,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显而易见的看出执行者是谁。从这里看,软件客户端(微信)是“获取”的执行者,那么软件客户端(微信)也是“判断”的执行者吗?究竟谁是“判断”的执行者吗?自我催眠成的“计算机”知道吗?

问题4:

在步骤4中,“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第二数字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其中,所述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韩老师强调:这一步骤用于实现抢到的钱数。

错误之处:1)谁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该值被设置在哪里呢?无从知晓。

2)所述设置的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如果执行到这里,作为催眠成“计算机”的你,是否会不停地呼叫:余额不足,请充值……余额不足,请充值……。该错误非常明显,举例说明:第一数字是8(红包的个数),第二数字是10(红包的钱数),假设所述的第二用户是8,即前面已经有7位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了操作,并且每个用户都被设置了小于10的值,如前7位用户每人都设置了数值9,该第二用户也被设置了数值9,8*9=72(一共获得的钱数),大于第二数字10(发的红包钱数总额),请问这还是关于发红包的专利吗?这是1场纯粹的数值显示游戏,这倒是符合了发明主题,但客户的需求呢?客户的期望呢?

问题5:

在步骤5中,“显示第三控件,其中,所述第三控件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第二用户被设置的值”;韩老师强调:这一步骤用于看一下抢了多少钱。

错误之处:这里涉及第一用户、第二用户、以及可能存在多个第二用户,那么“显示第三控件”又是在谁哪里显示呢?但凭这一句话,完全可以在第一用户、多个第二用户上都显示第三控件。

韩建伟老师写的这篇“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文章,一经发布,立刻激起了无数伟迷们的热情学习和讨论,普遍反映这个专利完全看不懂,其写法的隐蔽性太强了,不看说明书想不到是微信红包的应用场景。

我觉得像韩老师这么高的水平,应该写出一件满足客户需求的关于微信红包的专利,而不应该是一场纯粹的数值显示,更不应该是连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看不懂的数值显示方法。既不是这个专利写法隐蔽,也不是这个专利多么高深,而是这个专利方案已经和微信红包无关,而且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漏洞百出,无益为例。

即便韩老师只是想通过例子来仅仅说明软件的可专利性,但已远离了以微信红包为例这一前提。虽然给出的第四次写的权利要求实例符合了专利法第二条,也扣住了软件的可专利性的题目,但其写法之粗糙性、之随意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四款,不适合作为研究软件专利的写法的案例。作为拥有无数粉丝的韩老师,应该给出高质量的、值得学习研究的实例,而不是仅仅符合了专利法第二条、但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四款的失败案例。

在下水平有限,不想班门弄斧,但愿意提供一个关于软件专利的案例,供大家探讨,如有缺陷,欢迎大咖们不吝赐教!既然韩老师以微信红包为例来讲述软件的可专利性,我就继续以微信红包为例,以大家都在微信上玩抢红包的流程为例提供一篇关于软件专利的案例,众所周知,在群聊界面上发红包,红包的个数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在为多个的情况下,可以是随机分配每个红包的钱数,也可以平均分配每个红包的钱数。不同的情况,涉及了发红包者是否有权限抢红包,即发红包者选择普通红包(平均分配每个红包的钱数)进行分发时,该发红包者是不能抢其发出的红包。为了简单起见,以发红包者选择随机抽到红包金额的方式来撰写一个关于微信红包的案例,且不过度考虑最大保护范围。

1、一种在微信群聊界面上向多个不特定用户发送虚拟物品的方法,其包括:

一微信客户端响应使用者在当前群聊界面上的操作,向服务器发送一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该请求包括:虚拟物品包的个数n和虚拟物品的总数量m;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的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生成并保存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每个虚拟物品包中随机地包含了至少1个虚拟物品,并且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所包含的虚拟物品的总数量等于接收的请求中记载的虚拟物品的总数量m;

所述服务器生成与所保存的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相关联的链接信息,并将该链接信息发送给所述发出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的该微信客户端;

所述微信客户端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链接信息后,将其发送到当前群聊界面上,使得位于群聊里的用户通过点击所述链接信息以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由此接收到所述服务器随机发送的所述虚拟物品包,直到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发送完毕为止。

以上技术方案要满足三要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每个步骤之后也清楚了每一步由谁来执行,执行什么,得到什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如果其他不当之处,欢迎指教!

PS:以下转载: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

时间: 2018-02-22 韩建伟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124页记载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的几个例子,其中就包括了“计算机程序本身”。这里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其实是指计算机代码本身,即如果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段代码则不授予专利权。代码本身是属于软件著作权的范畴,专利不保护代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相区分。

除了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之外,专利法第二条还记载了要求获取发明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仅仅是“不是技术方案”众多情况中的一种,因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课题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理解为专利法第二条的下位情况。

在实际情况中,审查员在评价涉及到软件的发明中不仅会使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来作为驳回条款,还会使用专利法第二条来作为驳回条款。下面就以微信红包功能为例来说明不同权利要求的写法所导致的不同结果。

假设在现有技术中,即时通讯软件有转账的功能,即一个人可以在跟另外一个人聊天的界面中转点钱给他。基于目前的现有技术,研发了抢红包功能,该功能描述如下:在即时通讯软件的群聊界面中,发一个红包,该红包被发红包的人设置为多份,每人都可以点击领取该红包,如果领取的人数未超过设置的份数,则从红包剩余的钱数中随机分发一定的钱数给点击的人,如果领取的人数超过了设置的份数,则提示该红包已经被领取完毕。

第一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程序,其特征在于,包括:

Int Number = n;//设置红包的个数

Float Money = m;//设置红包的钱数

Float LMoney = Money //剩余的钱

Get PersonNumber;//得到这个人是第几个抢红包的

If PersonNumber

Return LMoney*Random();// Random()返回一个大于0,小于1的小数

LMoney = LMoney - LMoney*Random();//设置剩余的钱数

End if //大家不用关注这个代码的正确性,这仅仅是个例子。

这样的权利要求其实就是代码本身,此时,审查员会认为这是一个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

上述代码其实是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代码本身。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和专利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在网上去搜索一下软件著作权的判断方式,在本文中就不做详细的说明了。

其实对于这个权利要求,审查员都不需要关注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要看到主题名称中包括“程序”就可以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使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是代码本身,只要它的主题名称中包括“程序”两个字就不行。当然,主题名称中没有包括“程序”两个字,但是实际内容中是程序本身也是不行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写了如下权利要求。

第二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人设置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

在群聊过程中,其他人可以随机得到该红包中的一部分钱。

这个案子虽然没有涉及到的程序本身,但是,审查员指出:这个案子中所有操作都是人的操作,这只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分享资金的方法,其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包含技术特征,因此,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124页记载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由此可见,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只要包括技术特征就不是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那么,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只要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即可。

于是就有了如下权利要求。

第三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即时通讯软件中,获取第一人设置的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

在群聊界面,展示该红包,其中,其他人都可以随机得到该红包的一部分钱,直到该红包被领取的次数达到设置的个数。

该权利要求中包括如下特征:“在即时通讯软件中,获取第一人设置的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在软件中获取参数是需要利用计算机的运行法则的,这种获取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来获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该特征是技术特征;同理“展示该红包”也是技术特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记载,只要包括技术特征,就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但是,审查员又指出: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保护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要满足三要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上述权利要求中,虽然有技术特征,可以认为是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资金分配的问题,资金的分配是根据人定义的随机规则来进行的,其本质上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制定分配规则的问题。因此,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相应的取得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方案判断的三要素(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没有问题的。对于什么是技术手段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判断,但是,什么是技术问题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目前什么是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

仔细看上述的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到“资金”“红包”等敏感字眼,这就导致了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

其实,仔细考虑一下,大家会发现:“资金”“红包”等词汇确实是“人”来下的定义,对于计算机来说,这些就仅仅是一堆数字而已,计算机并不知道这些数字所表达的人下的定义。正是由于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从“人”角度的定义导致了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

我们在撰写的过程中要屏蔽“人”的因素,默念“我是一个计算机”“我是一个计算机”,这样基于我是计算机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如下。

第四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控件接收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设置红包的钱数和个数*/

响应于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在群聊界面显示第二控件;/*发红包了*/

获取所述群聊中的第二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的操作,判断在所述第二用户之前已经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操作的用户的数量是否小于所述第一数字;/*判断红包抢完没*/

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第二数字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其中,所述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抢到的钱数*/

显示第三控件,其中,所述第三控件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第二用户被设置的值。/*看一下抢了多少钱*/

上述的权利要求基本上是基于用户界面的角度来进行撰写的,为第二用户设置的值就是该第二用户得到的钱,上述并没有描述该钱数是随机,也没有描述如果红包被抢完了如何处理,以及红包一直有剩余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来进行描述。

如果权利要求写成上述的表述方式,我感觉审查员不会再使用了专利法第二条来进行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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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223G027EM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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