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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遭遇规制

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遭遇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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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第14872967号“云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郑州某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编程,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2015年4月20日获得初审公告。深圳市微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本案异议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该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云巴”系异议人开发的一款计算机软件,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推出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此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注册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决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其参加展会图片及宣传资料、网络报道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云巴”为异议人开发的一款计算机应用软件名称,于2014年2月22日推出,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被异议人作为一家软件提供商,有接触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此外,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同行业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对第14872967号“云巴”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典型案例。首先,异议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参展图片及宣传资料、网络报道等大量证据材料证明“云巴”系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其次,被异议人作为一家软件服务提供商,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高达762个商标,其中不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属于无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律表述中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宗旨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始终,实践中,对于处于异议审查阶段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亦可适用该款规定不予注册。

本案也是互联网企业遭遇商标抢注的典型案例,在信息化时代,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自主开发的软件一经上线推出,传播速度特别快,传播范围特别广,如果自身没有事先做好商标先行准备,很容易遭遇抢注,从而增加侵权风险和维权成本,同时也不利于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因此,当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到产品研发及推广过程中的同时,别忘了及时投入小成本到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确权保护之中。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27G0MQDD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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