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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羊毛党”!邀万人“刷量”无法提现,起诉被驳回

你薅过羊毛吗

现在互联网公司动不动就“烧钱”

由此催生了一批“羊毛党”

他们通过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

或者利用系统的漏洞

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的奖励

网络直播平台“YY极速版”(下称“YY”)

为了增加APP下载用户量

通过网络悬赏的方式

发动网友进行推广

用户每通过“邀请码”等方式

邀请到一名新用户

就可获得5-7元的奖励

结果这一“拉人头”涨用户的方式

被一名网络推手钱某钻了空子

钱某通过在上百个微信群

进行奖励分发等方式

成功邀请到12326个新用户

按照YY的奖励规则

可以获得共计43022元的奖励

然而

YY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刷量”

系违规操作、收益无效

并冻结了其奖励余额提现

发现即将到手的鸭子居然飞了

钱某遂将YY告上法庭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

最终

法院驳回了钱某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案 情 回 顾

01

YY发起“邀请好友立赚”活动

案情显示,YY是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APP,主要内容是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等。

2018年4月起,华多公司在该软件客户端界面公示“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即用户每邀请一名好友下载该APP并使用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均可获得一定金额现金。邀请方式为,用户将包含其“邀请码”的链接或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QQ、短信、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给他人,他人点击该链接、二维码下载该APP并注册成为用户。

奖励会存入用户在该APP“我的零钱”中,并可提现到支付宝账户,但提现前须经华多公司审核。华多公司在“提现”页面公示了一份《说明》,指出“若平台检测到账号进行‘刷量’等违规、违法操作,会进行冻结处理,被冻结账号无法进行提现。”

02

“拉新”逾万人提现却遭拒绝

了解到上述奖励活动后,网友钱某使用其名下的2个手机号码注册并绑定了2个YY账号,并分别使用上述2个YY账号邀请了9404个、2922个新账号注册。因此,钱某2个账号“我的零钱”中余额分别达到30678.57元、12344.70元。

2018年12月,钱某进行提现操作时,软件显示其提现申请未能通过。钱某向华多公司客服咨询,客服回复称其因进行违规操作,故收益无效,且被冻结兑换/提现操作。钱某认为其并未违规,而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遂诉至法院。

钱某在诉讼中称,其长期服务于网络推广行业,有上百个覆盖全国社群、高校的群资源和任务制下载平台资源,这些群、平台内的成员均是专门为了通过下载APP获得邀请者奖励而进群或参与任务。钱某邀请新用户时,会给对方一定金额的红包(如每次1元等),即将自己因邀请新用户获得的红包分一部分给被邀请者,或委托店铺经营者给被邀请者一些小礼物。

03

部分新注册用户手机号码造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另查明,华多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主要为华多公司提供业务风险感知信息(恶意注册、虚假养号等)、鉴别恶意手机号码、识别恶意IP等。《情况说明》认定钱某邀请的8个YY新账号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为“猫池”手机号(虚假号码)。

钱某认可该8个YY号的注册用户是其邀请的,但否认其知情或参与任何数据造假或黑产活动,称这可能是被邀请者的行为。

华多公司认为,正常用户仅能拉5-6人,钱某1万余名被邀请人已超出正常人的社交能力范围,且钱某邀请的大部分用户在获得红包后即不再使用APP,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华多公司开展活动的初衷。

钱某认为,其属于具有推广能力和资源的推广人员,其运用自身资源为华多公司“拉新”并无不当。

04

“刷量”有违诚信,法院驳回诉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开展的“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网络悬赏广告。

钱某组建专为获得奖励的众多微信群,并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的方式邀请了上万名涉案APP新用户。上述新用户属于专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在钱某邀请的新用户中,还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APP,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法院认为,钱某上述行为均属于“刷量”操作。

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行为后一般不会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活动范围显然不符合华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善意、合理地理解合同条款。如果把通过“刷量”邀请来的所谓“好友”认定为符合活动规则的“好友”,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刷量”不符合活动规则,故钱某并未完成悬赏活动规定的特定行为,对于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钱某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刷量”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工“刷量”易助长犯罪不应支持

对于该案,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曹钰分析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中,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象和目标。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即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方式获取高额奖励的人。

“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提高用户量、流量的两种手段。对于“技术刷量”,即利用计算机软、硬件如“Xposed”工具、“猫池”设备等伪造用户信息的方法,因所得数据明显虚假,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类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悬赏目的和活动规则,通常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人工刷量”,即用户采用额外的金钱、物质等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其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的操作手段是否符合活动规则的问题,答案并非一目了然。有的“羊毛党”被互联网企业拒绝支付悬赏费用后坚持要求企业兑现承诺,甚至诉至法院,该案即是其中一例。

该案判决对“人工刷量”表明了态度

该类操作不符合悬赏目的,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类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且容易滋生和助长犯罪,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来源 | 南方法治报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5A0NLF3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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