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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警方依法查处两起驾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案件

在驾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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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息也在偷偷被窃取…

随着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愈来愈多,驾校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安全。

近期,正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连续查处2家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驾校

对负责人进行行政警告

并责令限期整改

8月19日、8月20日,正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两所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均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经查,两所驾校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未建立网络安全制度、未建立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未履行备案职责, 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两所驾校限期整改,对驾校作出了行政警告处罚。

网警提示:

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网警普法】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4A0I1GK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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