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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巴托的夜》惹纠纷 腾讯无主观过错不担责

作者 | 木杉 可可之周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680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日,因《乌兰巴托的夜》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庭做出二审宣判,驳回部分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好声音》栏目中蒋敦豪演唱的《乌兰巴托的夜》家喻户晓,腾讯公司平台对其进行了传播。因认为其侵害了《乌兰巴托的夜晚》的著作权,广州市涂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鸦公司”)于2016年10月将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和腾讯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涂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的案涉侵权歌曲和视频,在网页、客户端、手机APP等所有信息网络渠道停止对案涉歌曲和视频的播放、下载;灿星公司、腾讯公司、蓝巨星公司共同赔偿涂鸦公司经济损失1299340元,共同承担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7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涂鸦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歌曲的词著作权;灿星公司、蓝巨星公司以及腾讯公司行为是否侵害涂鸦公司就案涉歌曲所享有的词著作权权利;灿星公司、涂鸦公司、蓝巨星公司就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涂鸦公司主张权利的歌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涂鸦公司享有涉案歌词的著作权。灿星公司制作类电作品《中国新歌声》并未使用涂鸦公司的相关录音录像作品,腾讯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亦实用法定许可,双方并未造成对涂鸦公司的录音录像著作权的侵害。灿星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涂鸦公司的涉案歌词进行表演,构成对涂鸦公司表演权的侵害,腾讯公司虽未侵害其著作权,但其传播侵害涂鸦公司表演权的作品,应立即停止传播。腾讯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案涉音频节目这一行为虽已经梦想强音公司许可,属于法定许可,并不构成侵权,故该行为无需停止,涂鸦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并无依据,不予支持,但腾讯公司依法仍应向涂鸦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经法院一审判决,灿星公司赔偿涂鸦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腾讯公司向涂鸦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费2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灿星公司与腾讯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于8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灿星公司、腾讯公司、蓝巨星公司就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作了详细分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法院将《中国新歌声》视频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认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审理认为,灿星公司侵犯了涂鸦公司的表演权,而非侵犯涂鸦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另一方面,灿星公司授权其他平台播放《中国新歌声》的行为,侵犯了涂鸦公司涉案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涂鸦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在电视台相关频道中播出的《中国新歌声》节目系灿星公司所为,因此认定灿星公司并未侵犯了涂鸦公司的广播权。

二审法院根据比例原则及平衡词作品著作权与案涉节目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认为案涉《中国新歌声》视频可以不予停止播放,宜根据案件情况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或者判令灿星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

其次,腾讯公司系向灿星公司支付对价而取得《中国新歌声》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作为视频播放及分发平台,其事先审查义务应当限于其所购买的节目的授权方对该节目整体的合法性和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因此,腾讯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尽到其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应由腾讯公司来支付该报酬。根据规定,支付报酬的主体是录音制作者。从本案的现有证据看,腾讯公司系从梦想强音公司处购买相应音频(含词)的播放权利,涂鸦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腾讯公司录制了案涉音频(含词)。故腾讯公司不应当成为支付报酬的责任方,而应当由音频录制者向涂鸦公司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撤销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判令灿星公司赔偿涂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腾讯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此,腾讯公司、灿星公司与涂鸦公司的《乌兰巴托的夜》著作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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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28A0P7P7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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