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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撰写中敏感词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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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写文章发布在平台的朋友也许比较清楚,有时候文章的标题的某些字眼,某个词,会被系统自动识别,然后被禁止发布,这是因为网站后台设定了相同的词作为敏感词,这些词可能直接表示为不好的东西,或者是象征着一些平台不建议散播的含义,所以通通受到平台的监控,在专利撰写中也是如此。

在专利撰写时,经常会把特定使用场景或常用技术习惯用词作为特征加入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导致技术方案被视为"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下面以申请号CN201810096775.1,发明名称为"用于检测通信系统安全性的窃听装置及测试方法"的发明创造为例,分析以上上问题。

其原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于检测通信系统安全性的窃听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保偏耦合器、第二保偏耦合器、法拉第旋转器和延迟线;所述第一保偏耦合器的输入端与所述通信系统内光信号的发送端连接,所述第一保偏耦合器用于获取所述通信系统内的光信号,并将所述光信号分为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所述第一光信号由所述第一保偏耦合器的第一输出端射出,所述第二光信号由所述第一保偏耦合器的第二输出端射出;所述第一输出端与所述法拉第旋转器的一端连接,所述法拉第旋转器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保偏耦合器的第一输入端连接;所述法拉第旋转器用于改变所述第二光信号的偏振态,以模拟所述通信系统受到窃听;所述第二输出端与所述延迟线的一端连接,所述延迟线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保偏耦合器的第二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保偏耦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通信系统内所述光信号的接收端连接。

根据上面内容,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

1.主题名称涉及"窃听装置",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包括在信息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实现对信息的截获重发、窃听功能的具体器件,窃听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

2.权利要求1实质上请求保护一种插入信息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窃听装置,其检测仅仅是在确定存在窃听前提下、若接收端发现了接收错误、则判断接收端发现存在窃听、进而证明了通信系统安全性,但该窃听装置本身并不能用于验证通信系统是否安全、也未公开如何利用特定装置实现对窃听是否存在的检测。因此,运用该窃听装置会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

很明显,审查员对"窃听"二字很敏感,并且判定其为必然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

不过,很明显申请人不是这么认为的,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并没有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而是从窃听装置的作用进行论述,强调窃听装置在实现检测通信系统安全性的作用时,并未产生实际的窃听,而是通过窃听装置模拟出一个虚拟的窃听,是符合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其实施或使用也不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不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于是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

只要通信网络中存在窃听装置、则该通信网络必然是不安全的,而通信系统中的窃听装置必然也会窃取相应用户数据,从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显然,审查员还是认为"窃听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毕竟盗窃的窃也是这个"窃"。

然而申请人还是没Get到点,而是再次深入解释:窃听装置的应用场景保证了窃听装置不会获取任何通信方试图传递的信息,也不会窃取到用户的数据。而且申请中的窃听装置并不是实际的窃听装置,仅仅是模拟通信系统受到窃听的状态,通过通信系统是否能够检测出该模拟出的窃听判断通信系统的安全性。

最后,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实质上请求保护一种检测通信系统安全性的装置,而非"窃听装置",因此建议对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进行修改。

也不知道审查员是最后才终于搞懂了,还是实在忍不了了,直接建议申请人把词儿给改了,总之到最后也没让申请人用"窃听"两字。

从上面三次审查意见和三次答复中,审查员始终就这一个点不放,即使知道这里的"窃听"不是真的"窃听"也还是让申请人进行了修改,是否显得小题大做呢?个人意见:并不是的。

专利撰写是否通过,很多人多说审查员的主观意识影响很大,但事实上,这是无可避免的,专利的侵害和保护都离不开人,审查严格一方面是避免无用专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

借鉴上述案例的经验,提以下几个建议:

1)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避免选用敏感词;

2)实际方案中尽量避免将敏感词作为技术特征或用于限定技术特征,这类敏感词可能是常用技术习惯用语,例如"窃听"等;

3)在特定使用场景中,尽量避免使用敏感词描述技术方案的应用效果或作用,例如"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等;

4)说明书中尽量从原理上详细的说明实际方案,避免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时无说理依据。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312A0JRMX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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