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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智慧交通不仅需要交通行为所产生的海量运行数据,还需要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数据,去参与交通工程设计、交通运输规划、交通控制系统开发等等。

交通运输工程主要研究运输基础设施的布局和修建、交通信息工程和控制、载运工具运用、交通运输经营和管理等。在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的工程勘查中,通过考察调研、观测监测、研究试验,都会产生大量数据,这些庞大的数据不仅可以作为交通运输规划的决策依据,更有助于交通运输的管理,优化交通运输系统资源配置,强化交通信息工程和控制的作用。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中,产生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数据,规模庞大、系统性强、可信度高的,如能开放共享,则更有利于从整体上综合考量多样化的交通应用场景,指导铁路、公路、水路、地铁、航空、城市公交等,做出系统和完善的交通解决方案,提高社会交通调控、管理和服务的智慧水平。

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入手

为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开发利用、开放共享数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0年6月发布《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主要指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的管理原则、约束要求、管理部门等,对这些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共享与利用”“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作出了详细要求。

《办法》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入手,其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都由该办法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数据也参考该办法进行管理,但“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等管理工作取得的数据”并不包括在《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科学数据”范围中。

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开放共享,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率先以“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为原则,向社会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支持在线或离线共享,甚至可以为需求方定制服务;管理部门之间也可以跨地区、跨领域开放合作。

开放是免费的吗?《办法》规定,以下范畴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管理单位和行业科学数据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遇到确实需要收费的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费用应按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914A0KADC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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