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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个临时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出炉”

记者从27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首个以“规范”命名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近日出台,对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围绕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制度作用,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真正帮助困难群众解燃眉之急,为基层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

据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介绍,《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

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使救助对象的认定更加明确。

二,完善了临时救助的困难类型

《规范》在原有支出型和急难型困难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灾型这一困难类型,是政策互补、制度衔接的具体体现,对因灾型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还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确定了临时救助的省级指导标准

文件中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3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四,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

《规范》首次提出临时救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申请,明确了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支出型救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低保、特困、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求各地采取“立即核查、先行救助”的办法及时给予救助。

新闻链接

●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记者:郭铭华

编辑:孙溶

责编:杨晔

审核:李国玉

统筹:张瑜

监制:刘中山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927A05XMS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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