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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据经济为何落后?

文 王 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欧洲数据经济为何落后?

——欧盟委员会分析成因

2017年1月,欧盟委员会于布鲁塞尔发布了其与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通讯《构筑欧洲数字经济》(BUILDING A EUROPEAN DATA ECONOMY),通讯认为欧盟现有的数据保护站在人的基本尊严高度,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护。但是不恰当的对数据自由流通的限制很可能会阻碍欧盟数据经济的发展,欧盟也需要响应时代的趋势,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自由流通。通讯分析欧盟的数据经济远远落后于美国,有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欧盟缺乏统一的促进数据流通的法律环境

无论在欧盟还是全球范围内,数据服务的增长都极其迅速,高效无壁垒的单一市场会为经济增长和工作创造重要的机遇。公众对数据流通的隐私担忧不应当成为公权力机构限制数据自由流通的理由。GDPR已设置了一套高标准的规则来保护个人数据,加强了消费者接受网络服务的信心,但也限制了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此外,数据本地化存储无法真正起到保护隐私、方便审计和法律执行以及保护数据安全的目的。数据服务市场反而因缺少透明及过于强力的本地化存储要求而受到影响,限制企业或公共机构廉价地获取数据,也限制了数据服务的创新。而且,数据本地化还会损害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因此,通讯提出了欧盟成员国都应由“欧盟范围内的数据自由流通原则”所指引,成员国不应利用GDPR的开放性条款来限制数据的自由流通。

二、访问或移转机器收集或处理的数据存在阻碍

机器收集的数据成为了迅速增长的大数据的主要来源,这些数据被用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能以及支持决策。为了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市场需要访问大量多样的数据库,障碍在于:

首先,数据收集者往往不愿将收集的数据共享,现有证据表明公司经营者更倾向于使用公司内部的数据,且数据再利用率很低。目前市场上数据交换是非常有限的,主要还是因为掌握数据的公司不想让竞争者获得有价值的数据而遭受损失。

其次,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辨别难度高,成本大。机器收集的数据本质上可能是个人数据也可能不是,所以数据流通一般包含了两类数据,必须辨别两类数据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机器收集的原始数据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它因缺乏原创性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指令》(TradeSecrets Protection Directive (2016/943/EU))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视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机器收集的原始数据也不符合该条件。非个人的机器收集的原始数据同样也不适用个人数据保护法。最终只能适用现有的合同法及竞争法来进行保护,但是,不同市场参与人的协商能力的不平等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最后,实践中机器使用人将数据授权第三方使用时有时会受到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因为数据的真正控制人有时并非机器使用人,而是机器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

鉴于此,通讯认为未来欧盟数据访问框架的构建应从五个角度解决以上问题:1、提高机器收集的匿名数据的访问;2、促进和激励数据共享;3、保护投资和资产;4、避免保密数据的披露;5、将锁住效应(lock-in effects)最小化。

三、连接设备或机器人致损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技术的创新会提高生活质量,但是无可避免也会存在设计错误的可能,导致传感器传输的数据存在错误。这些系统的特性意味着很难去发现致损源头,如何确保系统对于使用者来讲是安全的,以及当损害发生的时候,谁来为此负责。使用人和制造者之间潜在的责任如何确定及划分已经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问题。欧盟民法一般将法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合同以外的责任(extra-contractual),其中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及无过错的严格责任。但是,在物联网(IoT)和自动连接系统机器人(robotics)场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除了寻求法律的确定性之外,通讯还探索了其他可能规范责任的方式,比如风险集合及风险管理,主动或被动的保险计划

四、非个人数据的可携带和交互

(portability and interoperability)缺乏法律和技术层面的指导

首先,对于非个人数据,法律没有规定确保最低程度的数据可携带。数据可携带性意在让消费者和企业能简便的将他们的数据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GDPR规定个人有权以格式的、通常以机读的方式收到提供给服务提供商的个人数据,也有权将数据转移给另一服务商。为激励创新,非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性也应予以考量。

其次,数据交互缺少法律支持。与数据可携带性密切相关的数据交互,可使得多种数字业务无缝交换数据,并通过适当的技术规格来实现。就在线平台而言,这种数据交互不仅便于交换,而且便于跨平台数据交互,有助于加强数据经济的创新。

最后,可携带性政策缺乏适当的技术标准的支持。有效的可携带需要技术标准,才能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实现有意义的可携带。

除了解决可携带性和交互的法律及技术标准缺乏的问题,通讯还建议完善合同条款以方便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转换;进一步发展数据可携带性权利;要求特定部门对标准进行实验。

综上,为建立数据经济,欧盟需要一个能使数据在科学、社会和产业目的的完整价值链中使用的政策框架。为此,委员会已经就上文中提到的问题开始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并根据对话结果实施一些方案来促进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和落实。

责任编辑:黄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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