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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运营者哪些雷区千万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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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bug漏洞平台
发布2018-03-30 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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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3-30 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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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Seebug漏洞平台
从2017年6月1日起

网络安全问题第一次有法可依了

《网络安全法》

于今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五个方面,对网络安全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网络安全法的公布和施行,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利益,有效维护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还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发挥互联网的巨大潜力,在网络安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6 大亮点:

1.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2. 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3. 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4. 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5. 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6. 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规则。

对于此次新规中的条文,Seebug漏洞平台呼吁每位奋斗在网络安全前线的战士们仔细研读,在此也特将其中与网络运营者相关的重点信息圈出来,分享给各位白帽子,在今后的日子里与大家一同遵从法律法规,捍卫网络安全。

1 / 网络安全不重视,可罚款十万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 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予以重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3 /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

该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对于《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影响,大家也可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安全联盟出品的普法小课堂,更帮助理解新规 ~ 从这个六一起,让我们都做好一个爱国守法的白帽子宝宝。:)

本文参与 腾讯云自媒体同步曝光计划,分享自微信公众号。
原始发表:2017-06-0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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