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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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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文摘
发布2018-05-22 15: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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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5-22 15: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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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大数据文摘

主要观点:(1)个人信息泄漏的来源可以追溯到政府或者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必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约束,公权力机构的数据收集、存管和使用,必须立法规范;(2)要肯定大数据应用的合理性,探索大数据应用的规则,同时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法。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原则,最低限度的必要原则,知情同意,持有和使用信息者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很多人发送垃圾短信或者垃圾邮件,不对它进行制裁,永远打不断。我们提出谁以后要用这个信息,你委托第三方发垃圾短信,必须审查它的个人信息的来源的合法性,如果不做这个,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这一条,把销售渠道掐断了,自然这种状况就少了,非常希望业界各位专家积极予以支持,将来在立法上能够采纳。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信息主要是防滥用,前两天刚刚上海发生一个咸猪手事件,一个女孩子在地铁里被人家摸了一下大腿。其实她自己当时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这个事情被人放到网上,人肉她家庭的情况,本人被迫辞职,开除党籍,这个人的确有错,但是不至于让他付出这么大的代价。韩国的狗屎女事件是导致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一个直接因素,后来韩国的宪法法律宣布韩国实名制是违法的,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网络实名制国家。我们讲到个人信息和隐私,我们对中国法律关于隐私的问题进行了检索。中国法律原来用的叫因私,隐私是在1982年,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第一次使用隐私这个概念。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开始就使用隐私这个概念。

隐私跟个人信息之间实际上有差别,也有联系,有一部分有交集。现在对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是因为智能手机普遍的使用,使公众关注到这个问题。通过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第一次写进去,是《居民身份证法》,有一个关于警察如果泄露个人信息就受到制裁,这次修改《居民身分证法》把那个进行了加强。

网络隐私,其中一个案例就是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现在这两年有一些热点的问题,大数据就是其中之一,冒出了很多专家。这个大数据我个人提出一个观点,一是要允许大家用,刚才有很多人借鉴英国、欧盟的一些立法,我们在中欧信息化合作项目当中也请了欧盟的专家,但是我们这个立法只能参考欧盟,不能主要依照欧盟的。因为全世界的信息技术企业最好的一是美国,二是中国,全世界20强的IT企业,一大半在美国,其余的在中国,英国欧盟没有。如果我们立法,立出全世界最严格的法律,这个导致中国企业和美国的企业的竞争当中,我们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的立法一定要适度的允许应用,这个商业上有多少创新,会不会出来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企业不好说。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动态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最近的两次,一个是全国人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法律有很大的问题,主要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是软保护,没有很强烈的制约措施,希望以后电商方面的立法更加尊重专业界的意见,如果尊重一下公众的意见,可能比如在个人信息这一块,起码可以做的更好,因为我们个人信息保护不是现在才想到的。另外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非常想对年纪轻的同学们说,我希望你们把基础的法律知识打牢。我们现在很多立法存在一些硬伤,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用的是侵犯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谁写的第一稿,你就不能把这个“得到”改成“受”吗?第一稿没有写好,后面全都错下去了。除非你有明显的大的问题,然后后面才会有人给你改。所以立法这个问题不能开大会。立法这个问题除了开大会,听意见,要开小会,这个小会就几个人,就是字斟句酌的去讨论。我们修改以前的《公司法》很多语句上有语病。

还有公共机构的个人信息,现在个人信息泄露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很多信息的泄露是公共机构,说白了就是政府部门。我们现在很多立法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参与的这些立法主要是约束企业,约束这个,约束那个,就是管不了政府,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有一个反思,为什么我们的决定发布以后,到现在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值得思考。

个人信息立法的经验教训对国家安全立法借鉴

我们现在的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开始出现了多头立法,多头监管,无人负责的现状,身份证信息公安负责,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公安负责,公安部门还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等级保护,它是铁定的主管部门。第二、工信部,软件是他的,信息标准的制定也是他制定的。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号到现在全国工商局没有一张罚单开出来,这是有问题的,给了他的职能,他不履行自己的职能。然后还有金融方面,一过三会,中国人民银行,加上银监会、保监会,然后电子商务,涉及到数据、信息,这是商务部的。这一列就这么多部门,我们现在就有这个问题。

再看我们已经有的一些法律。《电子签名法》早就已经有了,有人以为弄一个红章就是电子签名,其实这跟法律上的电子签名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我们的《电子签名法》有一些经验教训要吸取,它主要解决网上身份识别的问题。我们中国有一个毛病,一旦什么东西热了,马上就要呼吁要立法。这不是万能的,如果说别的行业也就算了,我们自己作为专业人士不能随便这样讲,我们要做一个思考,要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排排序,说这个问题放在哪里,现有的法律能不能解决,能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修改解决,不能出个问题就立法,这个问题我们要思考的。

《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二级规划了,电子商务的一些问题,我个人建议,关系到比如说企业的一些信息的问题,应该交由《电子商务法》解决,而不是通过一个《国家安全法》,什么东西都放在里面,这个我不太赞同。《网络安全法》可以一起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没有列入规划,但是未来很可能还是要搞,因为它是一个特殊的。《电信法》,我觉得可能名字要改,但是这个法律本身还是需要的。因为现在有些问题,比如信息的传输,国际光缆的数据,加入大流量的数据到国外,包括保障的互联互通,如果出现极端的比如战争类的情况怎么保证,这个法我觉得还是有比较稿,有什么办法?有的专家说把安全加进去,可能就快了,这是下一步的问题。我们自己已经有了一部国家的安全法,我们有了一部国家安全法的情况下,我们网络的安全法跟现有的国家安全法是什么关系,能不能通过修改现有的国家安全法把网络安全的东西放进去。

我们比较注重解决问题,可是我们提出的问题,理论性、学术性不一定很强,虽然我在律师界是非常喜欢研究问题的人,也被称为学术律师,但是我们还是以问题为导向,我们遇到很多的学术成果非常规范,但是问题是不解决问题。这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当我们遇到新型案件的时候,我们首先到法律上寻找答案,我们找不到答案,然后找了学者的文章,还是找不到答案,那我们就不好办了。所以我们希望如果法律能有,那是最好,如果法律没有,我们希望学者能提出有创建的答案。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新兴的很多问题的一些客观的现状。

互联网应允许外资存在

所以,综合这些问题,我个人的建议,比如现在互联网,我们现在中国客观上不允许外资进来,但是实际上通过VIE结构的方式,其实中国互联网在外资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因为所有的互联网,主流的互联网公司全部都是喝洋奶长大的,如果你把外资公司影响我们的意识形态,在现实情况下讲,过去十几年经验表明,外资控制互联网并没有那么大的问题,至少是利大于弊,不是弊大于利。如果我们列出一个国家安全法,说我们中国要怎么样,我相信华尔街日报会说中国立法对互联网打击。但是我们换一个思路,合并三大外资法,准许外资进来,把国家安全审查提高到法律高度,或者明确你进入互联网要做哪些方面。如果这样,可能人家报道的就是中国修改三大外资法,开放外资进入互联网市场,同时要满足它的条件,是不是这种方法更加符合我们国家法治进程这样一个理念呢?这是第一个层面。

要提高公共权力机构的安全意识

第二个层面,我们现在个人信息泄露,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共权力机构他们的意识不够,不要看到北京、上海的政府,这都是比较发展的地方,还有大量的乡政府,他们哪有这方面的意识。所以,这是我们的《电子政务法》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计算机的比如软硬件要求的问题,首先这是一个能力问题,如果没有能力,你自己生产不出高端的设备,人家用什么?首先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有,我觉得不一定要放在国家安全法里面,可以修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把它上升为立法。我们要求比如关于国计民生的这些机构,你的系统的安全应该达到什么,软件达到什么,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标准的设置。所以,这些问题我觉得统统都可以通过,包括政府采购,我们可以政府采购法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这些问题解决也不需要单独一个国家安全法。

本文为YOCSEF特别论坛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研讨会主题演讲

作者为刘春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摘自:互联网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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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4-07-23,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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