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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激励VS项目分红: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路径探讨

知风云: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提高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水平,提升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质量和转化效率,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改革成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作者|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张利国

责编|亿亿编辑|阿苓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显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工具之一,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与国有科技型企业项目分红激励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那么问题来了,国有企业针对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是选择实施赋权激励还是项目分红激励呢?选择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哪一种激励工具更为有效呢?……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与项目分红激励的差异。我们知道了两者的差异,自然就找到了选择策略答案。

整体上,赋权激励强调“先赋权后转化”,而项目分红激励侧重“先转化后赋权”。具体来看,两者存在五大关键差异:

如何准确把握以上“五大差异”呢,我们逐一详细解析。

1、激励预期目标差异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和项目分红激励共同的预期目标是调动科技人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4号文)明确提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就是要“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还存在另一预期目标,就是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成果质量。

显而易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仅需要关注成果转化环节的激励机制,更需要科技成果本身是否适应市场化需求、是否具有持续生命周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前瞻性和竞争力等,这些涉及科技成果质量的因素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更为重要。

由此看,相较于项目分红激励,赋权激励强调从源头上提升科技成果质量,进而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其更具备机制优势。

2、激励周期节点差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强化科技成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配套激励机制才能更好达到预期效果。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全生命周期示例图如下:

从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全生命周期看,立项环节需要选择有前景的研发方向,项目研发环节需要科研团队高效高质完成项目,项目结项环节需要形成可转化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环节需要强化机制配套。以上各个环节的把控管理都会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效果。

对项目分红激励而言,更多侧重于成果转化环节的中长期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从现有科技成果中筛选出适合转化并产业化的项目,通过实施项目现金型收益分红或作价投资股权激励,进而促进成果转化。

对赋权激励而言,其可以全覆盖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许可、转化方式的收益分红激励或作价投资的股权激励,进而促进成果转化。而且赋权激励选择节点越靠近上游环节,预期激励作用会更好,成果转化效用也会更好。

由此看,相较于项目分红激励,赋权激励可灵活选择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周期各个节点,产生的长效激励效果也更佳。

3、激励企业要求差异

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机制,政策层面,一般对实施主体企业本身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国有企业实施项目分红激励,主体企业要求是国有科技型企业。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4号文)要求,国有科技型企业“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公益性政策合规咨询平台:zhizhengce.com】

而国有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实施主体企业是哪种类型并不关键。其激励的角度或切入点主要围绕职务科技成果本身进行要求。

职务科技成果至少应该是权属清晰,在此基础上,有市场发展前景、有技术领先性的成果也是必要的。当然,对于落实国家创新战略重点任务或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等相关的科技成果更应该优先推进落实。

由此看,相较于项目分红激励,国企实施赋权激励重点需要关注职务科技成果本身的特性,而不是实施主体企业类型。

当然,由于职务成果赋权激励更多以外向型转化方式为主,从客观角度讲,主体企业更适合以科技项目研发为主的企业或承担项目孵化转化的企业。

4、激励对象范围差异

国有企业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实施激励,重点是调动科技人才创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对象重点是与科技成果项目直接相关的科技人员。

但激励对象是否可以扩大至更多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转化人员呢?赋权激励与项目分红激励还是存在一定差异性的。

科技成果项目分红激励对象,除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团队外,还可以包括项目转化相关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成果转化人员。

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4号文)规定,项目分红“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项目开发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转化人员等。

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时,由于选择科技成果周期节点不同,大多项目尚未进入成果转化环节,激励对象主要以项目直接相关的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技术人员为主。其并不适合将项目转化人员直接纳入赋权激励范围。

由此看,相较于项目分红激励,赋权激励对象更聚焦于项目直接相关的主要完成人或负责人,并不适合直接扩大范围至转化辅助人员。

5、转化路径方式差异

根据促科法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规定,项目分红激励转化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许可、转让、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五种。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性选择适合的方式实施项目分红激励。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是将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先行赋予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负责人,其是否也可以在上述五种方式中任意选择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

一是实施赋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一般具有技术含量高、转化实施难度大、转化不确定性和风险高的特点。由此,更适合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推进,如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

二是现实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形,大多是国有企业自研自发自用为主,即自我实施为主。这些科技成果,一般解决企业集团已有产业发展的技术要求,集团内部有现实的转化场景和现实需求。

一方面成果转化的难度较低、风险大多可控,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就可以达到成果转化效果;

二是大量存在的这类职务科技成果,若实施赋权激励,也不利于企业整体对技术成果的控制、管理和使用,并影响到企业集团整体的科技创新布局或升级。所以,能够通过自我实施实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并不适合赋权激励。

由此看,相较于项目分红激励,赋权激励的转化路径方式更适合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的外向型方式。

我们分析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与项目分红激励的五大差异后,对于职务科技成果选择赋权激励还是项目分红激励的问题基本也就有了答案。

为更高效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我们在此也提出三点建议:

1、选好项目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一般应具备技术前瞻性、市场前景好、转化风险难控的特点;或通过职务成果赋权激励可实现布局新赛道、发展新产业的预期目标。

2、选好激励节点: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的特点,赋权激励要与项目分红激励形成激励组合拳。赋权激励更应该选择科研项目周期更靠前的节点,这样可达到更好的激励效能。

3、选好转化方式:转让方式属于一次性现金型激励,适合成果较小,难以形成产业化规模的项目;许可方式属于长周期现金型激励,适合通用型科技成果,并伴随有长期技术迭代升级的项目;作价投资属于股权型激励,适合产业化前景大,预期规模大,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项目。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仍处于试点阶段,推进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诸多现实难点或政策配套空间。但历史证明,厘清产权权属,对于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必将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最后,让我们再次回顾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与项目分红激励的“五大差异”,以及高效实施赋权激励的“三个选好”建议。

“五大差异”:

激励预期目标差异;激励周期节点差异;激励企业要求差异;激励对象范围差异;转化路径方式差异。

“三个选好”:

选好项目成果;选好激励节点;选好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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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pwaLOfV6a54acDo6QIjINv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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