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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之争——盘点2017年与数据有关的争议

作者丨瞿淼(金杜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2017年注定是属于数据的一年,更有人称之为“数据元年”。无论接受还是拒绝,数据已经渗入到了人们生活以及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我们正经历着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网络安全”等词汇从陌生到熟悉乃至狂热的过程,而这些新兴产业的背后,数据作为基础资源更起到了能源和原材料的作用。在辞旧迎新之际,威科先行特邀金杜上海办公室合伙人瞿淼律师,盘点2017年度经典的数据之争,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我们根据性质将已经出现的数据之争划分为四大类:数据抓取类争议;数据占有类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争议;数据垄断类争议

一、数据抓取类争议

1. 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案

2. 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二、数据占有权的争议

第二种较为典型的数据争议体现为对数据本身的占有和争夺。2017年度出现了较为典型的以下两起案例:

1. 顺丰与菜鸟的数据大战

2. 华为与腾讯的微信数据争夺战

三、涉及用户隐私权的争议

第三类的争议是关于消费者或者说数据主体为维护其人身权与利用数据进行经营的行业之间的争议。目前,这类争议至少有三类较为典型的行权方式:

●由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执法的手段代为保护个人权利;

●个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经营者维权;

●基于法定授权,由相关组织代为提出公益民事诉讼(例如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具有法律授予的权益,可以代替消费者发起维权诉讼)。

我们各选取一个案例如下:

1. 脸书(FACEBOOK)因使用个人敏感信息推送广告在西班牙遭致行政处罚

2. 庞先生“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信息隐私权案

3. 江苏省消保委诉百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数据垄断类争议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数据垄断的现实案例。但美国已经出现一起案例,即HiQ Labs与Linkedin(领英)的数据纠纷。该案案情与我们在前文中介绍的新浪微博与脉脉案件在事实层面具有很多类似之处,但在法律裁判部分确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HiQ Labs与LinkedIn领英的数据纠纷

结语

通过对上述四类争议的梳理和总结,我们已经可以初步感受到数据争议的基本类型以及解决思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数据的产生以及数据处理技术的突飞猛进,数据将会带来不可限量的商业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数据的争议将会愈演愈烈。同时,我们相信数据生态中的三极,即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采集者、利用这(企业及组织)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之间的角力和平衡也将不断探索出更为清晰的行为边界及规则。

作者简介

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瞿律师已从业近二十年时间,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法、数据法、竞争法及争议解决。

瞿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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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409B1968I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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