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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普查成果与大数据相结合

◆刘威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即将正式拉开序幕。预计经过3年的工作,将取得一系列重要的普查成果。生态环境大数据是大数据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分支,是重要的基础性依据。笔者认为,可以将普查工作成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工作有机结合。

普查工作成果将是一个“百宝箱”

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基本国情调查,通过普查能够实现污染物“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的目标。

普查成果具备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特点。本次污染源普查是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按照依法普查的原则,普查资料填报需要逐级审核,普查数据质量采取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本次普查取得的数据及其成果的真实性是有保障的,能够反映各类污染源排放的真实情况。要通过多级数据比对,综合后确定污染源产、排污染物的量,因此普查数据具备准确性特点。

普查成果具备普遍性和代表性。普查对象广泛,取得的数据样本量大,涉及当前各类污染源,具备普遍性的特点。普查涉及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等,通过现代数理统计学分类后,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类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数据结果。

因此,无论从污染源调查深度还是普查类型广度而言,污染源普查取得的成果都将成为我国统计数据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数据方面的“百宝箱”,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基础,是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环境污染形势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大数据是在整合多种数据、图件信息和软件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数据平台,在此基础上应用水质数学模型、大气模型等软件可开展综合判断、分析工作,条件具备后将具备预测、预警、评估能力。例如当发生区域、流域重特大污染事件时,应具备预测可能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影响人口等能力。

生态环境大数据建成后,除了支撑环保工作外,其分析、预测功能还可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当前,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已经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开展了一些尝试,在部分省区得以应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相关建议

将普查成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有机对接,一方面,可以为大数据平台运行提供更多信息,让大数据更好地发挥分析预测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更科学、全面、彻底地挖掘普查成果,发挥普查的作用。在对接过程中,有以下建议:

一是在数据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数据是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生态环境大数据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数据的生成方法、存储方式、传输方法、数据库建立等方面,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做到有据可依、有迹可循,并依据这些标准和规范完成数据建设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普查工作人员可将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果等细节向从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工作顶层设计和框架构建的研发人员做较为详细的介绍。同时,从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将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基本构架、主要需求等告诉普查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4C06WIT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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