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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的局限性

改版后第6篇随笔

全文624字 需要阅读2分钟

今天上午,我在北大上了《法律人工智能》的第一节课。在四个小时的课程中,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人工智能在立法、司法等领域的运用。咋一听起来,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有着光明的前景,我们这些愚蠢的人类似乎就要被它们抢走饭碗。但我仔细想了一下,人工智能至少在一个重要的领域不可能替代人类——这个领域就是价值领域。

现在的法律人工智能的确可以做许多事情:在立法领域,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法律条文;在司法领域,它可以帮助法官计算刑期,代写法律文书……然而,现在的法律人工智能所能做的事情,最多只能涉及法律的外在——逻辑,而不能涉及法律的内在——价值。

立法、司法活动并非纯逻辑的活动。如果立法者或司法者缺少价值判断的能力,立法、司法活动根本无法进行:为什么卖淫在中国违法,在其他一些国家却合法?为什么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处罚比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轻?“淫秽光盘”应如何界定?“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

这些涉及到价值的问题,法律人工智能能够理解吗?即使它们能通过学习,看似知道什么事情是“对的”,什么事情是“错的”,但我们需要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工智能都能作价值判断,那么人与人工智能的区别何在?懂道德,这是人与动物之间的最大区别;如果承认人工智能具备价值判断能力,那么人类何以称作人类?这个问题,现有的哲学、伦理学、法学理论都没有办法解释。如果在这个时候就承认人工智能有价值判断的能力,可以设想,这对我们来说肯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在解决以上的问题之前,法律人工智能技术无论怎么发展,也不能涉及到价值领域——我说的这句话,与其说是一句事实判断,还不如说是一句价值判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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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723G1ND45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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