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诟病由来已久。不少投资者抱怨互联网金融监管无力。比如在对P2P平台的监管上,往往都是平台出事了,监管才得到消息,进入控场。而这种监管方式不仅无效,且对投资者权益起不到半点的保护作用。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并且还在不断衍生着很多新生业态,所以监管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调整、适应,也是情有可原的。那么,监管应该向那一方面改进呢?什么样的监管才能有效保护P2P投资者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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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特征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明显,风险事件波及速度快且范围广,这就导致原来常用的定期送表、现场检查等监管方法起不到很好的效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根据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可以建立一个平台对接监管信息和各个互金公司数据库。新技术下的监管方式既能减轻监管成本,又可以达到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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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行业业务端分析,借款人征信不明是导致P2P行业风险不断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金融领域中,银行运营且管理着一套个人征信系统。出于各方面的原因,P2P平台或公司是没有权利去运用这套征信体系的。这就导致P2P平台在对借款人的审查上需要付出很多原来不需要的成本,并且审查效果还不一定有效。如果监管部分能够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引进这套个人征信系统,对符合资质的P2P平台或公司开放。那么,P2P行业中借款人的质量就有了保障,相应地,P2P业务的风险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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