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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之后,平台如何完善监管体系

作者:王勇

继“空姐遇害”案件后,“温州女孩”再次遇害,滴滴百日之内两起命案再次将平台的监管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据不完全统计(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公开报道),滴滴从2015年至今发生强奸杀人案件17起,从涉案的服务类型来看,涉及顺风车、快车和专车,其中顺风车仅占4起;从涉案时间来看,白天的涉案数量超过深夜;从涉案目标来看,目标均为女性,其中5名还是未成年人。这些数据说明,平台服务出现这样的重大安全问题,不单单是顺风车出了问题,更主要的是平台企业对市场的监管以及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出了问题。

平台企业是有实无名的监管者,但其本身也需要被监管。

虽然我国还没有为平台企业的监管提供政策空间与运行机制,但是平台企业对自己所运营的市场实施监管已经成了事实。平台企业一方面承担了运营市场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承担了市场监管者的角色。不可否认,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平台企业作为监管者确实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市场依然不能仅靠平台企业进行监管。

平台企业对市场的监管面临权力有限,且易出现监管松懈、监管腐败的问题。权力有限,指的是平台企业不具有行政征收、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权,只能履行与用户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责任,不能超出合同强制执行。监管松懈是指对于有利可图的交易,平台企业缺乏监管积极性的现象。监管腐败则是指平台监管人员被利益所驱使,将用于构建平台体系的监管规则变为内部人员牟利的工具。

目前,随着平台企业不断的扩张,其主观上监管松懈的问题已经愈发明显。由于平台企业的收益通常与所运营市场的规模成正比,平台市场中又存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即平台中某一类用户的效用与其他类型用户的数量相关,比如滴滴中乘客的效用与平台中司机的数量正相关,反之亦然)。因此,为了追求市场规模的扩张,平台企业可能会产生监管松懈,带来降低准入门槛、运营监管不严格等现象。

平台企业的监管松懈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以滴滴为例,一方面,为了追求用户数量和市场规模,平台方放松司机的准入门槛,带来人车不符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运营过程中,对于模棱两可的事件放松监管,减轻处理或者不处理,甚至还对一些被查处的司机给予补偿,树立了负面的样板。这些行为虽然对保持用户数量和市场规模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却给了不法分子更多的可乘之机,甚至可以带来有犯罪动机的不法分子自我聚集的现象,造成更大的隐患。

此外,平台企业客观上监管权力有限的问题也没有解决。以滴滴为例,一方面,滴滴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在遇到不法分子之后只能寻求警方协助;另一方面,滴滴也没有投入更多的监管力量,或者说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没有能力投入更多的监管力量,因此当用户遇到安全问题的时候会出现反应迟缓的现象。

以上都说明,仅靠平台企业自己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平台市场的监管依然需要政府的力量,实施双重监管的监管体系。

双重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市场”这样的监管方式,以平台企业的监管为主,以政府机构的监管为辅,对市场进行监管。

双重监管体系可谓是对平台企业和政府机构两个监管者的取长补短。对于政府机构来说,传统的监管方式手段较为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难以应付平台经济中跨地域、额度小、数量多、变化快的特征,因此出现了监管效率低下的现象。而平台企业的监管手段更加多样,拥有价格结构、声誉机制、支付机制以及大数据等方式,恰好可以弥补政府机构的监管缺陷,实施更高效的监管。因此,相比传统单一的政府监管市场的模式,双重监管体系中可以充分考虑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作用,并加以利用。此外,双重监管体系还通过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帮助,一方面可以使平台企业克服主观上的监管动机不准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平台企业客观上监管权力有限的问题。

《平台治理:在线市场的设计、运营与监管》

王勇 戎珂 著

平台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如何完善双重监管体系?

1.加强平台企业与政府机构数据的互联互通

在准入的背景调查方面,平台企业应积极的与政府部门建立互联互通的机制与渠道,使背景调查更加的真实、符合实际情况。比如,可将服务人员的部分信息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查寻服务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等,这样就可以把大部分的不法分子排除在外。

在这里,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双向的。一方面是政府需要拥有滴滴涉及到安全问题的数据,对滴滴平台上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抽查监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监管和运营效率,政府也应对企业开放部分查询权限,比如政府可以根据公民背景提供给企业数据,显示出该公民是否满足网约车司机条件即可,方便企业快捷审核。

在美国,Uber和Lift作为网约车巨头已经率先实现了与警方数据的互联互通。一方面,网约车公司通过Checkr公司实现了用户的犯罪背景审查;另一方面,当乘客使用一键报警功能后,其定位、车牌号、汽车型号等信息也将同时传送给美国警方。

目前,许多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由于快速扩张导致自己难以保证平台用户安全的情况,政府应及时做出反应。比如,滴滴面对自己所涉及的庞大市场难以监管,但又却拒绝向政府机构提供数据的行为应当有所改良。平台经济的监管不仅要依靠企业的监管力量,更要融入政府的监管力量,发挥双重监管的作用。

2.加强平台企业对市场的线下管理

虽然线上管理方便快捷,但是平台企业也不能对线下管理一刀切。一方面,企业仅通过线上,通过大数据技术难以完全的监控市场,难以完全甄别市场中的不合理行为。另一方面,开展线下的监管有助于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避免认为在线上是“天高皇帝远”,出现侥幸心理。

网约车行业更是如此,不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提高管理效率,更要加强线下的管理,增加人工的监管资源。具体的,可借鉴先进的车队管理经验,对司机的驾驶行为、可视化图片视频等数据进行分析,对评分较低的司机开展强制的线下学习等。

3.政府机构应对平台企业实施连带责任惩罚

由于平台企业逐利的特性,也会存在监管的局限,对于平台企业存在的监管松懈和监管腐败等问题,需要政府机构对平台企业施加连带责任,帮助平台企业克服监管动机的局限。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指的是只要市场中出现问题,尤其是这一问题是平台企业监管松懈所造成的,平台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

比如,在网约车准入资质审核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准入审查不严格,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客进入市场的现象,政府应当对企业实施连带责任,使平台企业有动力去克服监管的局限性,克服平台企业主观上监管动机不纯。

4.完善平台企业与政府的协调合作机制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与政府都难以单独的完成对市场的监管。因此,需要平台企业和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对市场进行监管。在协调机制的制定上,平台企业与政府机构都需要做出努力,而非某一方单方面的行动。

平台企业主动上报。一方面,目前政府的监管资源难以覆盖众多的平台,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会存在监管经验不足,难以对市场中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衡量。因此,平台企业可以阶段性的主动向政府机构汇报监管工作,使政府看到平台企业的努力,以及根据现存问题监管机构如何进行配合。

政府机构划定红线。虽然政府机构可以不用事无巨细的覆盖平台的监管,但是,政府机构依然需要划定红线,规范市场中的各方行为。对于红线的划定,需要政府机构不断的结合实际,结合平台经济发展进行研究,及时的与平台企业沟通,对关键技术也需要虚心想企业学习,避免“闭门造车”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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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907A035KB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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