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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首诊患者诊疗!《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哪些诊疗服务……8月12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管理办法》中指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

一是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二是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三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四是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五是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准入申请条件,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人员管理方面,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医师应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应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诊疗服务方面,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应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和处方用药情况,在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通过互联网医院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诊疗服务。患者需要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

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处方与药品管理方面,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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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3A0MCII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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