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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影响社会的三种新兴权力

阿帕网开发研究团队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互联网的野蛮发展开始进行干预。法国开始征收数字税,英国通过法律开始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等,人们似乎开始逐渐意识到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正在暴露,甚至是某种黑暗的东西也在其中孕育而生。

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当人类社会沉浸在网络社会越深,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这种影响已经扩散到商业、国家、个人、企业、金融、地缘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层面。来自网络世界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已经不是单纯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就能约束的事情,现在已经发展到需要国家或国家组织来进行干预和调整的程度了。

比如,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里程碑式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成为“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的最大变革”。美国国会议员也在考虑采取行动,结束美国社交媒体的“西部拓荒”(WILD WEST)时代,还将探讨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的压倒性支配地位。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序言

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GDPR”)将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比如,即使一个主体不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包括免费服务),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为了向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

(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活动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其就受到GDPR的管辖。

对于互联网带来的巨大影响,安邦咨询(ANBOUND)的智库学者指出,这种巨大的影响源于互联网技术的特点——互联网并不是一种普通科技,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是一种社会性的技术,它除了促进技术的改进,还能带来人类社会的颠覆性变化和革命性的影响。

正如过去所经历的工业革命,它最终带来的社会革命,会影响到社会结构,影响不同的社会人群、不同利益组织,影响到产业发展,最终将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互联网除了技术驱动的发展,必然还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我们此前曾引述芝加哥大学商学院THE STIGLER CENTER对美国互联网科技巨头三种权力的分析,互联网巨头有三种超常的权力。

三种超常的权利

一、是守门人权力(Gatekeeper),守门人可以为受众筛选信息,或是企业决定商品是否能进入市场等。

二、是杠杆式放大的权力,是指科技巨头具有如金融市场一样的加杠杆的本领。

三、是信息挖掘的权力,指互联网巨头可以利用源自其垄断地位和用户基础获得的海量数据,进行进一步挖掘利用的权力。

在互联网时代会,这三种权力很容易形成一种超常、超强的控制性权力,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任何一国的任何互联网政策,如果忽略这种潜在颠覆性的变化,都可能制造巨大的风险。

欧施蒂格勒模型 The Stigler Center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论题是规制由产业谋取,并主要根据其利益来设计和运作。模型中有三个主要因素:

一.规制立法重新分配财富。施蒂格勒认为,规制形式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规制将财富在社会成员间转移的方式;

二.立法者行为受其维持当权者的愿望驱使,即立法设计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三.利益集团为获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进行竞争。

随之而来的结果通常为:规制偏向于使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获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产者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较之消费者有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企业数量更少,并且企业可能比它们的消费者有更多同质性,花费较少成本即可组织起来。由于企业数量少于消费者,企业的平均收人高于强加给消费者的人均损失,因而生产者比消费者具有更强的行动激励。所以最后的规制结果必然是有利于生产者

降低互联网时代的风险

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权力变化?如何控制其可能的风险?最重要的是确保其可控发展、健康发展,重视其社会性。如果判断失误,仅从技术角度考虑问题,则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混乱。

现在一些国家纷纷出台了对互联网的多项政策——如互联网数据的隐私与安全性、互联网商业的税收问题、互联网垄断问题、互联网监管政策问题、互联网信息使用的伦理规范等,就是尝试确保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外在约束。

比如,法国开始征收数字税,英国通过法律开始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Facebook的扎克伯格开始呼吁政府加强对互联网监管等,都是国家和互联网公司应对形势变化的自我调整。

不过,安邦的智库学者对互联网时代的分析不止于此,还从文明的层面进行了思考。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互联网时代可能会提出一种新的涉及文明范畴的要求。

比如,如果说透明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种指标,那么互联网时代的文明也将会有自己的指标,只不过目前这种指标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举例来说,互联网现在依旧还是一个发泄私愤的场所,这本身就是一个证明。

互联网有关的文明,包括有清晰的秩序,层次上的划分和界限,真伪的清晰识别等,这是体系性的秩序;此外,还包括有法律、传统、文化等社会性的秩序。我们相信,未来互联网的文明标准肯定是会有的,互联网文明也同样会像现在已有的文明一样,逐渐发展出文明应有的秩序和体系。

如何才能构建对互联网的文明约束呢?在我们看来,这需要通过公众和法律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从长期来看,只有文明才能规范互联网,仅靠行政力量不行,仅靠法律也不行。要指出的是,文明是一种覆盖范围很大的力量,包括有社会规范、法律、行政力量、传统和习俗等等,只有上升到了新文明的程度,才可能有效解决问题,才能实现秩序。

与这样的发展目标相比,现在的互联网世界实际上就是一片蛮荒时代,容易出现“占山为王”成为巨头的现象,但这些巨头也很容易消失,骤然的崛起与突然的消亡,都是蛮荒时代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的作用与风险

从1969年美国的阿帕网算起,互联网诞生刚好50年。如果从90年代初独立的商业网络出现算起,互联网发展至今也不到30年。短短几十年,互联网已经深刻塑造了当代世界,它不仅通过信息网络将人类活动相互连接,而且在网络空间里制造出人类社会的镜像。实际上,互联网已经是当代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应该承认,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正在更深度的融合,正加速重构全球经济的新版图,并带来人们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的变化。

互联网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信息和知识的公共化。互联网带来了知识和信息以更快捷、更广泛、更经济的方式被普通人所获取,还带来了各类公共服务和商务服务的网络化。

然而,物极必反。互联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滋生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多种负面问题、各种灰色甚至黑暗的东西,在互联网世界里同样存在。由于互联网的公共性和无远弗届的特点,它也形成了独有的问题和风险。简单划分,互联网的负面作用及影响,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是互联网商业的问题,既有网络商业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互联网商业的纳税问题,也有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等问题,如各种P2P业务,其规模比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要高几十倍。

二是互联网垄断问题,由于网络的天然垄断性,互联网发展之初的开放与民主的特质,正让位给互联网垄断与威权。国内外互联网商业巨头的发展轨迹,更是互联网天然垄断性的最好证明。

三是互联网数据隐私与伦理问题。网络时代产生了海量数据,其中包括各种个人隐私信息。如何保护这些隐私信息,如何在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同时兼顾道德伦理,都是未解决的问题。

四是互联网假信息的问题。随着网络媒体发达,互联网信息现在是真假难辨,正在动摇人们对媒体的信心,而且很容易演化为社会问题。如何甄别与分析信息,正在成为普遍需求。

核心观点

互联网是一种具有革命性的技术,它带来的不仅是技术进步,还会带来颠覆性的社会变革。要确保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稳定,必须上升到新的、世界性的互联网文明的高度,才能对互联网形成稳定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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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904A0JU2M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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