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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到底加了点什么?

快来关注“胖乎律师”啊

互联网+法律

怎么加?加什么?加在哪里?

本文2517字,阅读约需五分钟,欢迎留言讨论。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互联网思维”。

近几年有个词很火:“互联网+”。那到底什么是互联网+?+在哪里?如何+?我认为仍然值得探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简单谈谈我的理解。

1、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

2、不同行业的不同互联网+

3、法律+互联网

首先,谈及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大体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也就是“信息透明化

二是剔除交易过程中的冗长环节

也就是“去中介化

三是利用大数据改善管理决策

也就是“数据可视化

“互联网思维”不是掌控,而是融合,体现在技术的加持,信息化的带动,改革原有的模式,创建新的模式。

我一直认同,互联网是一个工具世界,很多脱离网络,单纯依靠线下显得费劲儿、难以实现,或者成本高昂的事情,可以借助合适的“工具”,达成高效便捷的运行通道。

就像滴滴打车,解决的是人找车难的社会问题。搭建一个移动平台,通过网络实现供需双方的高效、精准的匹配。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互联网融入的步伐快慢,步子大小也有差异,我认为这取决于行业本身,而不是互联网本身

一个是“距离”。眼观当下,当一个行业距离消费者(大众)越近,那么被互联网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

比如我们最传统的农业,互联网科技最先进入的,是农业产业链的末端分销,从而诞生了诸多生鲜电商。而对于农业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距离消费者的距离远了)的互联网化就显得相对比较缓慢。

二个是“难度”。当一个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限制相对较少,那么它被互联网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

还是我们的农业,农业的生产环节的互联网化进程,就远“落后”于它的分销环节,两大难点就是,人才和管理。农业科技人才的欠缺,种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根基有缺失,互联网作为工具也就很难使劲。

第三,是“创新”。本行业的互联网化,单纯的模仿照搬别的行业,有时候不一定适用。不因地便很难制宜。

就像前些年大火的“互联网+教育”,既滴滴、美团的成功之后,教育辅导行业在2015年的时候,试图将O2O的模式复刻到自己身上,结果失败了。

“教育辅导+互联网”的诸多尝试,要么没有挺过资本寒冬便夭折,要么最后做出了改变和妥协,以另一番全然不同的模样继续存在。

看似火热的背后,融资烧钱,再融资再烧钱,为什么美团外卖成功了,滴滴打车也成功了,然而教育辅导行业却无法复制这种成功模式?

或者说,为什么互联网看似改变了一切,却没有对教育辅导行业造成颠覆性的改变?

知乎上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回答:

这里头有一个逻辑问题,互联网是彻底颠覆一个行业?还是为其所用,从而将这个行业内制约发展的弱势和低效的部分,进行改革?

就像同样是O2O,滴滴打车满足了“人找车”和“车找人”的需求,解决了出租车行业的最大痛点。而在线教辅平台参照这种模式,试图解决“老师找家长”和“家长找老师”的难点,为什么会失败呢?

原因在于,难点是对的,却不是最痛点,对于教育辅导行业来说,最痛点并不在“找”,而是“学”。家长们需要的,不是如何找老师,而是孩子如何学。

这一点从后来各大教辅平台的改革趋势——“直播教学+名师辅导”,就不难看出。只有立足一个行业的最痛点,通过互联网的思维、技术进行改革创新,才是这个行业真正需要的“互联网+”。

最后,互联网+法律。

如果问哪一个行业的互联网化最难,我认为“法律服务行业”可以举这个手。

说了这么多年的互联网+法律,到底+在了哪里?

真正链接当事人和律师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服务产品化?

全国性的专业律师品牌?

法律人工智能?

成果不是没有,面临的困难却也很多。我简单说四点,如同行朋友有不同见解,欢迎交流。

第一,法律服务流程化和标准化的问题。

很多法律人都认可法律服务的“流程化”,却在“标准化”的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原因在于法律服务产品很难做到真正的标准化,而定制化的产品,又很难通过技术或者其他手段,定量产出。

我认为不论是流程化还是标准化,重在提高规范和效率,而核心还是用户。还是回到上面提到的问题,如果一个行业的互联网化要成功,还是要立足用户的需求和行业的痛点。

试想:当事人寻找律师,是更关心途径便不便捷,还是更关心服务质量的好坏呢?

第二,法律服务平台和律师信息展示平台。

当下的法律服务平台,无法起到真正连接律师和当事人的作用,平台的概念也仅仅只是强调了自己的“中介”身份。

对于律师而言,只是提供信息,广告展示,而平台成为了成百上千名律师的“个人主页”展示基地。

对于当事人而言,获得的是免费咨询。免费咨询对应的“非专业服务标准”,直接拉远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真正的法律服务,而律师们也因为免费而无法提供真正的专业服务。

而法律服务平台如果不解决用户信任机制的问题,那么就很难打破线下持续几十年的律师营销传统——依托人脉和口碑。而我们律师,也很难真正通过互联网,突破地域和领域的局限,从而开拓更大的业务市场。

第三,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用户思维。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什么,是人群。而人因为什么聚集,因为共同的兴趣和需求。我们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流程化也好,标准化也好、专业化也好,最终立足点应该还是,也只能是“用户”。

如果要流程化,就应该是用户可感知的流程化。

如果是标准化,那应该是用户可看见的标准化。

如果是专业化,那应该是用户可理解的专业化。

这是互联网真正的“链接”意义,链接的一端无论怎么改变,另一端都是“用户”。

第四,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品牌。

关于当下律师营销方式的诸多形式我们之前已经做过讨论,方式方法很多,真正做出来品牌的却寥寥。

之前说到,与可见可触的案源不同,品牌带来的价值往往是“隐形”的,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见到效果,而品牌效果又很难用案源多少衡量。

当然,还有法律人工智能的问题,这里不做展开了。总体来说,法律行业的互联网+,还走在一个混沌开端,前面的路有多远多宽,仍有待我们探索。

以上。欢迎交流、探讨。

PANGHULVSHI

原创内容转载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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