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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法哲学反思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

(第140期)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法哲学反思

主 持 人:朱振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 谈 人:

王凌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小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 帆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  间:12月21日(星期四)上午8:30

地  点:经信教学楼卓越班教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资料: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致力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推理、规划、机器学习和专家系统等。

当前人工智能获得了飞速发展,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人工智能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变面临挑战。而司法审判领域也逐渐引入人工智能,来从事司法服务和审判辅助工作。大数据和信息化在司法领域中的推广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之一,其广度和深度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司法模式。AI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同案类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来随着算法的改进,人工智能必将在司法推理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韦伯所预言的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裁判模式有了实现的可能。

请根据以上材料围绕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要求问题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参考文献:

1、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2、孙伟平:《关于人工智能的价值反思》,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10期。

3、孟令朋:《论维特根斯坦关于人工智能的基本观点》,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4、魏屹东、樊岳红:《遵守规则与人工智能——维特根斯坦与图灵人工智能理论的交集》,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9期。

5、徐英瑾:《人工智能科学在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哲学中的观念起源》,载《复旦学报》2011年第1期。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9B05VS6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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