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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正道”之简明产品的生产者-险企让保险更简单

保险业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近年来实现了飞速发展,保费收入十年增长了五倍,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方面的风险保障服务,为“改善民生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同时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传播过程和媒介都发生了改变,受众从原来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选择。然而对于保险产品这一专业的金融产品来说,消费者在选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认识不清晰、选择不明确、保险产品分析不透彻的现象,致使消费者无法找到适合的保险产品,这些情况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产品条款相对复杂所造成的。

一、保险产品复杂性简析

(一)产品责任复杂化

中国财富研究院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市场调研报告(2018)》中提到“有的产品规定特定重大疾病会得到基本保险金额以外的额外给付(如白血病等),还有的重疾产品包含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全残责任等,但细看这两项责任,大部分都包含在重疾责任里,形同虚设”,这有力的说明了保险责任复杂的问题。同时,目前保险市场产品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产品创新不足,但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企业为了彰显产品所谓的“独特性”,有些保险企业在产品研发时将保险责任进行拆分,将产品条款复杂化,如对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种类进行细分,表面上增加了大病种类,实质上保障责任并未增加,致使保险市场相近产品数量增多,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选择难度的增加。

(二)产品合同内容复杂化

很多已经购买保险的客户都有这样的感受“我虽然买了保险,可其实对保险合同里的内容一点也没看明白,至今心里没底,生怕未来不能理赔”。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存在理解偏差现象,如:热销的百万医疗保险,有的公司在产品描述中明确写出:保障续保到105岁,但是“保障续保”的概念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保障续保如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产品停止销售或被保险人发生理赔后,该产品在下一年度将面临无法续保的情况。虽一字之差,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讲极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后续还可能发生理赔纠纷。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即日起启动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通知》中涉及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方面,涉及52个子项。其中,负面清单中其中一条就是: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在产品条款设计上要坚决整改“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复杂化的现象已经成为行业通病,并且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给保险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保险企业--简明产品的生产者

保险企业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在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及保险合同撰写时应该简单明了、清晰易懂,少一点“套路”,让消费者真正懂得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保险企业通过“以身作则”实现保险企业价值,践行保险行业正道经营。以下具体阐述保险企业如何生产简明产品。

(一)产品责任简单明了

第一,产品责任简单化。目前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但总体来看一些保险责任设计简单、消费者理解容易、保障范围合理的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消费者广泛欢迎。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更趋向于选择简单、易懂的保险产品,因此保险企业未来更应倾向于此方面的产品设计研发,应结合产品保险范围尽量进行合并同类项,以保证保险责任简单;同时,同一保险企业应避免研发保险责任相近的产品,应在确保简明的基础上提倡个性与创新。

第二,责任条款标准化。条款标准化不等于唯一化。行业监管部门可结合保险产品责任特点制定出行业标准条款,这样就可以用行业标准为行业背书,保险公司统一采用标准条款。例如,重疾险条款标准化以后,保险条款甚至都不用打印,因为具体条款消费者都可以自行去行业网站下载,保险公司无权改动,赔或不赔也都会有更明确的界定。这样即能够保证统一化、简单化,又可减少客户购买前的选择困惑。

(二)保险合同规范易懂

第一,统一使用规范术语。2019年4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首个国家标准《保险术语(GB/T36687-2018)》正式实施。该标准共收纳817项保险专业术语,是保险行业内部沟通和外部交流的规范性、通用性语言,是保险业各类标准的基础标准。《保险术语》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保险行业的转型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和普及,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条款和服务;也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内及保险业与其他关联行业的合作沟通效率,加速达成相互理解,降低交互成本,推动保险业务发展。《保险术语》的实施保证了保险企业在保险产品合同撰写时的统一,同时,希望保险企业能够尽快落实和执行,也建议将以往销售的保险合同按照该标准进行重新解读,以达到规范、统一的目的。

第二,增加合同通俗解析。《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对于如此重要的文本,除了专业术语的统一以外,保险企业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出发,在保险产品合同的撰写时,能够充分考虑到普通大众对于保险合同细则约定内容的理解,建议保险企业在合同内容中对专业术语进行通俗易懂的释义解析,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能够明确了解合同约定内容,从而降低因对条款理解分歧而产生的纠纷,从而保证双方合法权利。

产品复杂问题是“本”,解决了产品的理念定位,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市场乱象带来的“标”,这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保险企业只有勇担“简明产品生产者”的角色,通过对简明保险产品的创新和研发,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满意度,满足客户对保险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险企让保险更简单”的目标;更有助于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良好作用,彰显保险行业积极正面的行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

参考:中国财富研究院 《人身保险产品市场调研报告(2018)》

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我们让保险更高尚。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212A06EA0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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