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9年下半年,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互联网保险监管文件,尤其是在个人线上信贷领域。互联网金融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如今已形成“消费信贷+保险”的新型商业模式,但与此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合规风险问题。7、8月份,很多个人贷款用户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消费金融平台上购买了保险,但平台没有相关提示信息。因此,众多的互联网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对于合作的消费金融服务平台,更注重保险产品在平台中的信息披露和办理流程规范。
伴随个人用户贷款逾期、共债危机等问题相继发生,火爆一时的消费金融行业引发热烈讨论,并且与之关联的互联网保险机构也成为关注焦点。面对我国“消费升级”发展趋势与国家倡导“促消费”政策指引,发展保险科技更应严格防控风险,应当从构建互联网保险生态体系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保险产品可融入的业务发展边界,从而构建出一个健康的、符合数字普惠金融理念的保险生态圈。
零壹智库聚焦保险科技,从监管政策、经营业绩、产品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等角度,将分为多篇,系列剖析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困境与未来发展趋势。本文作为保险科技系列的第一篇,从布局消费贷的保险科技视角出发,解读切入网贷平台的合规风险及可行发展路径。
一、监管强化
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共发布了五项有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其中最受关注的,是7月份发布的两个有关消费金融业务的文件。针对日益增多的互联网保险投诉事件,监管部门对于行业乱象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平台搭售意外险、保险合同条款不清楚等问题强化管理,提出更高的业务合规要求。
表1:2019年银保监会出台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政策文件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网站零壹智库制表
1.严禁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
银保监会在7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杜绝强制搭售“意外险”的行为。“网贷+意外险”这种商业模式的出现,源于保险公司以返佣形式将保费回流到贷款平台,平台可获取贷款利率红线之外的利润(利率不超过36%的红线,面对众多的互联网高风险借贷用户,需寻求更大收益来覆盖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保险业务的保障功能来看,要做到一旦触发赔付条件,保险就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然而,事实上目前搭售的意外险,应当被判定为“伪保险”产品,它并没有承担保险的偿付责任,一旦借款人出现了人身意外事故,并不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是涉嫌虚假保险产品销售的违规行为,主要目的是让网贷平台能够收取36%利率之外的额外利润,却没有真实履行保险责任,借款人无法享有保额范围内的权益保障。
同时,从保费价格来看,网贷平台搭售的意外险要更高,在贷款本金5000元的情况下,保费金额往往在300-1000元不等。零壹智库通过查阅与多家网贷平台合作的永安财险官网发现,同样的一年期综合交通意外险,保额高达330万,并且保险价格仅为99元,远低于网贷平台的保险费用。
图1:永安财险一年期综合交通意外险
资料来源:永安财险官网
2.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亟待规范
用户在消费金融平台上购买保险产品时,只能在贷款协议中看到关联保险业务,而无法得知明确的保险合同、条款与具体保障内容等信息。在21CN聚投诉平台上,众多网贷平台用户表示贷款成功办理后,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时,也无法查询到保单信息和具体保障范围。2019年下半年,银保监会指出将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合规风险审查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全面保障用户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二、“消费贷+保险科技”
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并非是这两年随着现金贷、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才兴起,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很早就已经展开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本次意外险被监管部门点名后,使人们主观判断这是一个乱象丛生的行业,而忽视了保险在分散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的作用。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传统业务,拥有真实的保险赔付功能,这也指明了“消费贷+保险科技”相结合的未来发展方向。
图2:网贷平台中运用的保险产品分类情况
资料来源:零壹智库制图
1.受行业乱象波及的信用保证险、履约保证险
网贷行业的目标客群主要针对80后、90后这类年轻一族,他们对于保险的认知十分有限,根本分不清品类繁多的各种保险产品。其中,信用保证险、履约保证险这两款是传统的保险产品,国内知名保险巨头都与网贷平台开展了这项业务,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而兴起的一波中小财险公司,由于无法达到风控门槛要求,没有涉足这类业务。
表2:信用保证保险与履约保证保险的业务概述与准入门槛要求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零壹智库从一位互联网保险头部平台了解到:“受到近期监管部门密集发文的影响,网贷平台涉及的保险业务较为敏感,也波及到信用保证险的发展。这种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网贷平台,嵌入保险产品主要是平台方的诉求,并不能粗暴理解为捆绑销售”。由此可见,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一批“奇葩险”“伪保险”,使广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对于财产保障的真实功效存在质疑,让真正发挥保障功能的信用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也饱受负面舆情的波及。
在消费金融领域,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主,而履约险在P2P业务中起步较早,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情况并不多见。很多保险行业巨头都在消费金融领域,积极发展信用险业务,譬如:平安财险与平安普惠合作的个人借款信用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众安保险与小赢合作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阳光保险与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等。
2.保险机构应增强用户教育、体现风险缓释价值
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国批准成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仅有四家,即众安保险、易安财险、安心财险以及泰康财险。最近几年,监管没有再发放互联网保险牌照,也是源于行业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因此用户认知有限。保险机构应当加大对于保险保障功能与具体产品知识的宣传介绍,使社会公众增强保险意识,能够区分出不同保险产品的差异,理性看待贷款平台关联保险产品的价值,将其作为个人贷款的风险缓释工具。
保险行业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之一,对于消费信贷这类资产的风险识别,拥有较强的风控技术能力。同时,近年来传统保险机构也展开了数字化转型,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投入力度。保险是信用增级的有效工具,在意外风险、信用风险与系统安全风险等方面,拥有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尤其是目前我国形成的众多消费金融平台,通过保险增信,可比较有效的识别风险数据并进行风险预警。
三、回归科技赋能的本源
在金融科技与“消费升级”趋势的引领下,近年来我国零售金融业务规模持续攀升,从此催生出“网贷+保险”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事实上,这种商业模式与热议的“开放银行”逻辑一致,均体现出“开放、连接”的发展特征,但保险产品创新不同于信贷业务,它在赔付规则、费率定价等方面的专业化要求更高,因此需要划定其生态边界。
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效应,保险产品不能无限制地介入各类网贷场景之中。互联网保险生态的核心价值在于数据,包括用户画像、风险测评、费率定价等都离不开数据,因此生态边界就是要设定哪些场景属于自身优势的业务领域,能够保证风险可控,赔付率处于合理水平。
我们应当意识到“保险姓保”,重点在于发挥保障的属性,围绕自建场景与生态圈布局情况,有针对性地介入网贷领域,不能盲目扩张。从信用保证保险来看,赔付率处于较高水平,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造成了一定亏损。以人保财险为例,2018年报中披露信用保证险原保费收入为115.75亿元,赔款支出34.29亿元,承保利润为1.85亿元,可见赔付比例较大。
此外,在履约保证保险方面,长安保险、永安财险等机构都受到了P2P平台的拖累,其中长安保险在2018年出现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源于大量垫付履约保证险资金,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大幅下滑至-41.5%,永安财险也受到互金爆雷潮的影响,受到市场的质疑,2015-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8.33亿、6.43亿、3.01亿和2.22亿,呈现快速下滑的趋势,引起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的核查,对保险机构的品牌形象与声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鉴于此,要培育出一个有品牌知名度的保险服务平台,必须要做到“小而精”,而非“大而全”介入众多网贷平台之中,因此笔者认为,构建互联网保险生态边界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围绕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保险产品,挖掘对应场景下的用户画像特征,并拓展适合切入特定场景下保险产品的合作平台;
第二,不同规模的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生态中的角色有所不同,往往头部平台会主导行业生态建设,而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不是构建生态,而是进入适合自身服务场景的生态,但不能盲目开发产品;
第三,“网贷+保险”作为商业模式的重塑,在保险条款、费率定价、保障责任等方面要明确规范。科技赋能保险业,是对技术手段的革新,不可单纯理解为保险与网贷平台之间的“导流”,而是对外输出消费金融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保险产品的价值,才能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互联网保险生态持续健康发展。
四、小结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关键要素之一,近年来“网贷+保险”成为业界探索出的新兴商业模式,从P2P延伸至消费金融平台。2019年下半年,监管层警示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标志着互联网保险将迎来规范整顿,对于行业良性发展是一大利好。本文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险等产品,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切实发挥出保险功能,不可因部分“伪保险”而否认全部产品。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回归保险业务本源,明确科技赋能的生态边界。尤其是一些新兴的中小型保险机构,不可盲目切入各类网贷平台之中,更应围绕自身塑造的用户画像与风控体系,保证保险产品的真实偿付功效,助力更多的互联网用户获得金融服务,加速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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