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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医生”的收入是劳务报酬or经营所得?4种场景,一次性讲清

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出现,不但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就诊平台,而且也为广大医疗工作者提供了更为多元的收入渠道。

因疫情肆虐,不少城市在2020年初都限制了线下医疗机构的门诊,这也刺激了大量患者前往线上平台寻求医疗帮助,在2020年,多家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用户注册量呈现翻倍、多倍式增长,业绩也实现了暴增。

但是在庆贺“钵满盆盈”之余,很多线上医疗平台的医生也开始疑惑:线上平台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吗?应该如何缴纳个税呢?

其实,医生个人与线上医疗平台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个人税务缴纳方面也有着极大的区别哦。

1、平台自建医疗团队模式

在该模式下,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自建全职医师医疗团队提供诊疗服务。此时,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与自建团队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自建团队医师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2、医师入驻模式

在该模式下,平台开放外部医师入驻,为外部医师和患者之间的线上咨询服务提供撮合服务,同时平台会代收患者所支付的咨询费,并抽取部分比例作为佣金后发放给外部医师。

此时平台与外部医师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外部医师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因为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认定为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存在争议。

因此在现实中,往往也要看医师是否有个体资质以及和平台的合同关系属性来判断。

如果认定为劳务报酬,应由平台预扣预缴个税,如果是以个体身份获得经营所得,那么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个税等相关税种,两者的税种和税率都有较大差距。

3、医疗机构入驻模式

在该模式下,医疗机构入驻平台,由医疗机构医师提供远程诊疗服务。此时,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医师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4、医师多点执业模式

在该模式下,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与外部医师达成聘用协议,由医师提供诊疗服务,实现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与其主要执业机构之间一般均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之间系劳务关系。此时,外部医师所获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由上可以看到,因为双方实际关系的不一致,医师在平台上获得的收入存在有工资薪酬、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这三种区别,而且也会影响到个人需要承担的税种和税率。

其中,成立个人工作室成为不少医师的选择,不但更有利打造个人IP,而且也能和平台建立更加平等的合作关系,降低在平台运营的综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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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10129A01XQ5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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