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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多维公司推挽式芯片翻转半桥磁阻开关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928号无效决定,宣告多维公司拥有的第201310111100.7号“推挽式芯片翻转半桥磁阻开关”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已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并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证据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可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推挽式半桥磁阻开关,包括两个磁传感芯片,每个磁传感芯片具有一个磁感应电阻器以及磁感应电阻器的电气连接焊盘,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磁传感芯片电气互连,钉扎层的磁化矢量相对彼此旋转 180 度以使二者感应方向反平行,构成推挽式半桥电路,其中,两个磁传感芯片被布置为感应轴方向相同但感应方向相反,并且感应轴的方向与两个磁传感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平行或垂直,所述磁感应电阻器包括一个或多个串联连接的磁电阻元件,所述磁感应电阻器的焊盘位于其所在磁传感芯片的相邻边,且每一焊盘被拉长能够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

本案证据3是 CN102298125A 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该证据公开了一种推挽桥式磁电阻传感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构成该传感器的包括一对或多对 MTJ 或 GMR 磁电阻传感器芯片具有相似的 RH 和 RL 值,其中每对中有一个传感器芯片相对另一个旋转 180 度,且该传感器芯片附于一标准半导体封装引线框,磁电阻芯片通过引线相互接合,并通过引线与引线框连接,传感器芯片可包含用夹层中导线串联起来的一个阵列的 MTJ或 GMR 元件以增加整个芯片的电阻。结合附图 6、7 所示出的半桥电路,芯片的感应轴与两个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垂直,且两芯片的感应方向相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3 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的是一种推挽式半桥磁阻开关,证据 3 仅公开有磁阻传感器芯片构成的推挽式半桥电路,并未明确其为开关电路;(2)本专利方案 1限定两个磁传感器感应轴的方向与两个磁传感器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平行,与证据 3 所公开的相垂直的位置关系不同;(3)本专利限定磁感应电阻还可以是一个磁电阻元件,证据 3 中仅公开多个磁电阻元件串联的方式;(4)本专利限定焊盘位于其所在磁传感芯片的相邻边,且每一焊盘被拉长能够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证据 3 中分别在芯片的四个角位置设置共焊接用的方形或圆形焊盘,且每个焊盘仅容纳一个焊线。

对于区别(1),证据 4 公开了由磁电阻元件进行半桥连接后构成开关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由磁电阻元件构成的推挽半桥电路与相应功能电路连接后构成开关传感器已是现有技术,在证据 4 给出的这一具体应用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 3 所公开的同样是由磁电阻元件所构成芯片以推挽半桥电路连接之后,配合相应的功能电路构成开关传感器的这一具体传感器结构,上述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由此可知,证据 5 公开了如上述区别(2)所限定的芯片位置布置与其感应轴相对关系的排布方式,同时在证据 5 中也是将相同结构的两个芯片通过反转 180 度后进行半桥连接构成推挽半桥电路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芯片的排布方式根据封装要求是容易进行相应选择和替换的,因而将证据 5 所公开的布置方式替换证据 3 所公开的布置方式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3),通常磁阻传感器由磁阻元件构成,根据磁阻元件的性能以及磁阻传感器的要求,采用多个串联构成或是一个磁阻元件构成磁阻传感器均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构成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4),本专利中焊盘被拉长以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已被证据 6 公开,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芯片进行连线以构成具体电路结构时,焊盘上需要连接多个引线以及尽量避免引线间交叉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问题,在证据 6 已公开通过扩大连接垫、即扩大焊盘面积从而提供连接多条引线可能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 3 所公开的芯片中的焊盘结构进行相应改进。在证据 6 已给出扩大焊盘面积以提供多条引线连接的技术启示下,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对证据 3 中所公开焊盘进行相应改进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并且根据实际连线需求设计相应的焊盘位置也是常见的设计手段,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连线自由度的技术效果也是应运而生的,上述区别无法使本专利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上可见,上述 4 个区别分别被证据 4、5、6 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应技术启示下可将上述手段应用到证据 3 中以获得权利要求 1 所限定方案 1 的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上述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方案 1 相对于证据 3-6 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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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aWc3fPE5MhvfQBQdhTqFKj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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