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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民:“个人信息隐身份”需要法律保护

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试图通过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方式,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然而,何谓个人信息隐身份,个人信息隐身份后能否流通和再利用,法律应当对此如何定性与评价……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常委、法学教授周汉民在全国两会上接受了本社记者专访。

□本社记者 周頔 李卓谦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了一份提案,建议在大数据时代下推进我国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的法律保护。

据了解,国内对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论述一般只集中在计算机领域,鲜有组织、个人对此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证。

近日,周汉民就提案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专访。

什么是个人信息隐身份?

作为一名法律人,周汉民很善于思考。

“20世纪80年代克林顿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概念,但是当时谁都不太懂,经过30余年的时间,我们才体会到由信息爆炸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于是人们又用了一个新词来命名我们的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周汉民说,在今天的时代,最有发展潜能的就是数据,“因此一部分人就把从数据中挖掘‘宝藏’变成了新产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刚办完银行卡就收到贷款的介绍电话;孕妇刚生产完就收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给孩子制作胎毛笔;在网上购物,网站总能给你推荐出你近期关注的同类商品……

“当你狂奔在信息高速公路的时候,你的这些信息就已经全部公开在大数据的平台上,其他人可以唾手可得,几乎不用花费。这时,一个新的产业就来了:数据买卖。一份数据的价格非常低廉,但是百万千万份,价值就是惊人的。”在周汉民看来,数字经济中的核心数据就是个人数据。利用个人数据,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周汉民用药品的研制给记者打了一个比喻:研制一种新药,最难的阶段不是在生产,而是在试验,需要有充分的母本才能确定疗效。在信息时代,有了精准治疗,同类患病人通过大数据可以集合,找出共性和个性,来观察新药物对于不同的个体有什么不同的疗效。个性就涉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有一类特别关键,就是身份信息,通过独有的身份信息可以还原一个人的全部。

周汉民把“个人信息隐身份”定义为:数据控制者将数据集中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进行删除或者改变的过程。简单而言,即为去除数据集中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过程。

“隐身份就需要通过立法先设计一道闸门,在你使用信息高速公路时,滤器滤掉你的个人身份,把共性的东西拿出来让社会使用。”

周汉民认为,个人信息的使用分为两种目的:一种是科学目的,也就是统计;另外一种是商业目的,是为了推销一种服务。他指出,个人信息绝大部分是可以公用的,但是身份信息绝不能公用。

“现实情况是,如果你要狂奔在信息高速公路上,那就一定需要你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而很多时候你不同意公用,你就会被关在信息高速公路之外。”周汉民说,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就要设定关卡,在用于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要隐去身份信息。

他指出,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律规定零散、位阶低,大量规定分散在部门及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中,且特别规制多,普遍规则少。而我国现有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不得交易,数据产业在其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隐私风险,就如同悬在大数据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从业者最为担忧的风险之一。

当前,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包括数据交易平台)已经试图通过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方式,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然而,何谓个人信息隐身份?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法理基础何在?个人信息隐身份后能否流通和再利用?法律应当对此如何定性与评价?在将来立法中是否应对此进行明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大数据产业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周汉民说:“如何在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立法者亟须解决的问题。”

隐身份需要立法保护

周汉民认为,合理恰当地运用隐身份技术可以较好地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而一旦隐身份技术被滥用,或者隐身份的行业标准难以一致,隐身份就难以实现本应具有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新的隐私风险及影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因此,他提出在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中,亟须对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进行规范。

“在将来立法中,首先应当完善个人信息分类,明确法律要保护的是‘个人身份信息’而非广义上的‘个人信息’。只有从概念上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周汉民说,法律要禁止针对身份信息的交易。而对于隐身份后的个人信息,法律要明确承认这部分个人信息具有可交易性。

“个人信息隐身份,即不再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也难以再识别到具体个人,在不重新识别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隐私的风险。个人信息隐身份之后的隐私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在符合相关隐身份标准的前提下,应承认个人信息隐身份具有可交易性。国际上已经有部分国家承认了个人信息隐身份是个人信息利用之前提。”

周汉民认为,在我们国家将来的立法中,也应当确立隐身份原则,明确隐身份是信息再利用和流通之前提,数据提用人和数据使用人在数据脱离可识别身份标识后完成流通,禁止未经隐身份的个人信息进入流通。

如何合理控制具备再识别能力或动机的数据使用人从事再识别行为,将成为未来数据利用与流通中的重要议题。

周汉民谈道:“这就需要对再识别行为进行规范,而规范个人身份的再识别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方面,数据提供人要求签订数据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数据使用人不得从事个人身份再识别行为,限制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另一方面,立法中应明确禁止数据使用人以任何目的从事身份再识别行为,并追究从事再识别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周汉民谈道:“在将来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应当以兼顾保护个人隐私和促进数据流通为目的,重点规制个人身份的再识别行为,禁止数据接收人、使用人以任何目的从事个人身份再识别。”

除了法律的规范之外,周汉民还倡导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以技术中立作为保护投资和竞争的优先框架,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他建议在我国出台专门立法之前,政府应当引导行业优先制定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行业标准,作为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重要准则。

行业隐身份标准的统一,可在数据利用中明显降低隐私泄露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周汉民建议,应当鼓励不同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明确不同类型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水平,对数据流通的隐私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数据流通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和服务符合数据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同时管控好相关风险。

(周汉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利物浦大学荣誉法学博士,现任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上海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教社主任,上海公共外交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杰出青年协会名誉会长、上海美国学会名誉会长、上海联合国研究会名誉会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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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310B06C4H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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