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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净收益的30%及以下可用于相关人员激励

近日,为持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发布了《山东省文化文物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激励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主要涵盖总体要求、试点范围、文创范畴、收支管理、激励机制等五大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提升文化文物单位创造活力,提高文化文物资源转化效率,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深挖文化资源价值,《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的文化价值与核心要素,打造兼具文化底蕴、创意特色和市场价值的齐鲁文化文物创意品牌。探索建立免费开放与市场运营、公益服务与刺激消费相结合的开发模式。

拓展文创产品边界,《意见》首批试点范围涵盖四个省直文化场馆,聚焦创意衍生商品、文化增值服务、展览与研学项目以及配套服务产业等领域,鼓励独立开发与跨界合作并举,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创新收入分配机制,《意见》提出,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前提下,净收益的70%及以上用于事业发展,净收益的30%及以下可用于相关人员激励。

多维激励机制并行,支持试点单位合理认定文创产品开发岗位的工作业绩,将原创IP开发成果、市场转化效益等纳入本单位人才申报职称的评价体系,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人员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积极用活用好各项引智政策。

《意见》的出台是山东积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措施,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专业人才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释放文化文物资源活力,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双向赋能。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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