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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中国化:实现金融科技创新重要路径

王广生

当下,监管与金融创新的矛盾日益凸显,伴随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立法和法律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于金融科技前进的步伐,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框架对于金融创新及新型商业模式作出各种限制,另一方面法律监管的空白点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监管沙盒”则是寻求监管与创新最佳平衡的十分重要的监管理念。

2015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首次提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概念,其目的在于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增强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监管,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有关服务需求,着力构建兼容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的新机制。“监管沙盒”在国际上得到积极响应,英国“监管沙盒计划”经过三期招募,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等国家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从本质上讲,“监管沙盒”是监管机构为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实施的一种监管模式,能够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在一定限度内合理减少监管限制,破除金融科技创新的政策障碍,从而在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从国际上的实践经验方面看,“监管沙盒”在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实施“监管沙盒”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不仅在科技金融监管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而且现有的监管机制与“监管沙盒”并不存在互斥情况。但是,我国金融科技从业机构众多、参差不齐,监管资源相对稀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简单地用拿来主义引入“监管沙盒”是行不通的,而应当将“监管沙盒”中国化,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重点考虑。

一是扎实做好“监管沙盒”的顶层设计和特别授权。实现“监管沙盒”中国化的首要任务是做好体制机制顶层设计,明确有关部门的业务职责和监管边界,避免监管主体的冲突、交叉和空白,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和联动性。还需要通过法律授权确保“监管沙盒”测试的合法性,鉴于出台法律的程序较为繁琐且耗时较长,而部门规章较为灵活且与“监管沙盒”的需求一致,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相关规章,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授权以开展“监管沙盒”工作。

二是审慎选择“监管沙盒”的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可以优先选择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确保有意向进入“监管沙盒”的企业和机构达到一定数量,且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和充足的人才资源,能够在一定周期内实际参与“监管沙盒”的测试。由于当前中国金融创新的主体仍是银行业,可以在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业先行先试,减少“监管沙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可以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再适时向其它业态扩展,逐步构建完整的“监管沙盒”体系。

三是着力推动“监管沙盒”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用自身掌握的有关数据充实“监管沙盒”,从而提高“监管沙盒”的仿真程度,使测试结果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同时需要确保测试企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杜绝违背信息披露准则的行为出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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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07A01150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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