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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

供稿:银行与资产管理工作室、企业并购工作室

责编:于欢(运营事业部)

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

— 文/方圆 金颖雯 —

摘 要

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自动履行特征的计算机程序。作为合同发展的创新模式,其与传统合同的既定规则有所冲突。本文旨在剖析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独具的价值与局限,对其未来应用场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应用场景

智能合约概述

(一)区块链概念

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1]

简言之,区块链就是“区块”(block)和“链”(chain),即所有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链式数据结构。这种结构最大的意义在于摆脱中心化平台的控制,交易主体可以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实现价值传递。

注释[1]: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R/OL].(2016-10-18)[2019-5-29].https://www.sohu.com/a/224324631_711789。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学者尼克·萨博于1994年提出,他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组由代码方式外在表示的要约和承诺,并能涵盖双方依据要约和承诺达成履行约定的自动行为”。其设计初衷是希望将智能合约内置于物理实体,使得物理实体变为灵活可控的智能资产,但由于当时技术的落后与应用场景的缺失,智能合约理念未能实现。[2]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打破了智能合约技术的壁垒,其运作机制能够保障智能合约的精确执行,且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部分特征被智能合约所继承。

注释[2]: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载《法制博览》,2018(5):第1页。

(三)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

智能合约的存在是为了让带有触发条件的数字化承诺能够按照参与者的意志正确执行,其自身不产生合约,亦不修改合约。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包括事务处理机制、事件保存机制以及一个完备的状态标识(即“状态机”)。事务指需要发送的数据,事件指对该数据的描述信息。[3]

注释[3]: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管理科学,2017年,第75页。

事务及事件传入智能合约后,合约资源集合中的资源状态会被更新,进而触发智能合约进行状态标识判断。如果自动状态标识中某个或某几个动作的触发条件满足,则由状态标识根据预设信息选择合约动作自动执行代码。[4]

注释[4]: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管理科学,2017年,第76页。

(四)智能合约的工作步骤

1、构建

(1)参与者需注册成为区块链用户,而后得到一对公钥与私钥。公钥作为用户在区块链上(off-chain)的账户地址,私钥作为用户操作该账户的唯一钥匙;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在区块链上共同制定用于交易的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包含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触发条件。代码编写完成后,参与者用各自私钥进行签名以确保上述智能合约的有效性。

2、存储

(1)智能合约通过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在区块链网络中传播,在接收到智能合约的验证节点后将其保存于内存中,并于下一个共识时间将近期保存的所有智能合约打包为集合扩散;

(2)其他验证节点收到集合后同已保存的智能合约集合进行比较,并将认可的智能合约集合发送给区块链网络上的其他节点;

(3)经过多轮发送与比较后,全部验证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对最新智能合约集合达成一致,即可视为存储完毕。

3、执行

(1)状态机定期检查智能合约状态,未满足触发条件的事务继续存放于区块链上,满足触发条件的事务则被推送至待验证队列,等待多数验证节点达成共识并于事务成功执行后通知参与者;

(2)智能合约执行完毕后,状态机会将合约标记为处理完毕并从最新区块中移除,反之则继续保存在链上等待下一轮共识直至处理完毕。

(五)预设条件成就后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

根据智能合约技术原理及工作步骤可知:智能合约是基于区块链上的可自动履行合同条款的计算机程序。其自动履行特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即自动执行性、强制执行性、自主执行性:

1、自动执行性

参与者在编写智能合约的过程中已预先设定合约的成就条件,一旦条件满足区块链系统将直接执行合约事务,无需人为干预。

2、强制执行性

同时控制超过区块链中50%节点的难度与成本非常之高,故当预设的条件成就后,区块链系统执行智能合约结果完毕之前,外力无法对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干预。

3、自主执行性

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智能合约的执行不依赖参与者的承诺兑现或其他第三方执行机构。[5]

注释[5]:陆瑶:《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8(25):第75页。

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的法律价值

(一)降低主体间的缔约成本

1、传统合同缔约成本

传统合同订立前,当事各方需进行初步接触、协商,支付市场评估、政策评估、关联关系调查等方面的费用并经历一定的时间周期以了解各方的信用背景、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各方认知的差距及解决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智能合约可降低缔约成本

智能合约在合约内容的记录、保存、审计、监督、履行过程中均无需第三方机构予以验证,且合同交割自动完成。自动履行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变动,可展示出一致的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

以上述处理机制倒推,当事各方无需在缔约阶段付出同传统合约一般的缔约成本即可保障缔约信任。

3、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主体效率

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凭借其技术属性使缔约成本得以降低。尤其针对买卖、赠予等一次性给付类型合同及短期租赁、消费借贷类型的合同,智能合约在降低各方缔约成本、提高主体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相对的优越性。

(二)阻却非因客观履行不能的履约风险

1、传统合同的履约风险

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是理性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缔约一方可能存在阻止合同履行条件成就或存在以消极不作为方式阻却合同履行条件成就的情形。

2、智能合约是否履行不受人力干涉

智能合约一旦订立,缔约当事人不需要具备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而是由计算机程序替代人力对预设条件进行判断。预设条件成就则履行,预设条件未成就则不履行是智能合约客观中立的体现。

3、智能合约最大限度保障履约

与传统合同需要人力触发条件进行判断,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相比,智能合约不受人力干涉,自动履行程序代码,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而不履约这一因素造成的履约风险。

(三)优化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

1、传统合同的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

传统合同事先对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与纠纷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为出现纠纷后提供合同条款依据。

若预设条件成就,当事一方拒绝履约时,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形下,需诉诸司法救济。当事人不得不为仲裁机构、法院、律师的介入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以及费用。

2、智能合约具备特殊的“事前救济”模式

智能合约可按照各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架构设计与相应的算法编写,待预设条件触发时自动履行,且难以被干预。该强制“自力救济”,避免了部分纠纷的产生,使司法机关为守约方提供事后救济的负担得以减轻。

3、智能合约“事前救济”相较传统救济方式更具优越性

与传统合同的事前救济及事后救济相比,智能合约扮演了公正无私的第三方角色,其特殊的“事前救济”模式因自动履行特征保证了合同履行结果,使预设条件成就后实现合同目的成为可能,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有着前瞻性意义。

智能合约概述

(一)仅限于数字环境适用

1、传统合同的适用场景

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展构建于现实环境之上,与实际物理场景的交互极为密切。对于需要人为参与、干涉、考量的合同内容,传统合同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智能合约的适用限制

智能合约中区块链面向的对象是完全的数字环境,无法直接接收来自链下事件的信息输入。而具有主观标准的物理实体与活动难以转化为计算机语言,故链下事件驱动的自动履行暂无法实现。

3、智能合约难以延伸至现实场景

与传统合同在现实场景中的广泛应用不同,现阶段就智能合约融入实体场景,仍存在相当距离。[6]故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智能合约难以实现与物理空间的交互。

注释[6]: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第178页。

(二)履行过程中难以实现合同变更、撤销及解除

1、传统合同的变更、撤销及解除

基于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无法被全部囊括。故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基于客观情况变化,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变更权、撤销权和解除权,以保证其预期目标的实现。[7]

注释[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智能合约难以变更、撤销及解除

智能合约保存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一旦被固定,便难以篡改。该技术特征直接影响了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撤销及解除。即使嵌入修改机制,智能合约也会因此丧失去中心化、不可逆性、自动履行的属性。

3、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

智能合约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其缺乏适应客观环境变迁的能力,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始意愿,阻碍了传统合同契约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变更、撤销及解除的权利。

智能合约应用场景

(一)金融交易领域

智能合约不仅可通过其自动履行特征处理节点复杂的金融行为,还可实现可编程的货币和金融体系。[8]同时,资产利益人先行赋予资产自动履行的准则和要求,也可被严格保密,快速便捷的交易模式为资产利益人提供了保障。[9]

注释[8]: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3):第452页。

注释[9]:姜嘉莹:《将智能合约放入传统合同法律框架的分析》,载《晟典律师评论》,2018:第84页。

(二)知识产权领域

智能合约通过建立公开的分布式版权系统,运行一种非传统的版权代理或集体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之下,版权交易不仅难以受到传统组织或媒介影响,还为所有潜在版权客户及时获知版权流通的信息提供了可能。

(三)智能资产领域

结合物联网技术,个人资产将以智能资产的形式被放置于区块链。借助区块链技术,人们可实现对智能资产的控制或授权。

例如在抵押贷款业务中,当A按约偿还贷款时,智能合约会将先前已抵押的房产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抵押权人的名下转移至A名下。反之,当A无法按约偿还贷款时,智能合约便会自动调整房产中已嵌入的电子识别设备。

(四)管理业务领域

同传统管理的层次多、成本高、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相比,[10]智能合约可将管理规则公开化、代码化,代码设定完成后,组织即可按照既定的规则自主运行。

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逻辑与控制方法也可被编写为计算机程序代码,所涉的流程、项目、运营等也因此变得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

注释[10]: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3):第452页。

(五)司法实践领域

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性可确保预设条件成就后事实上的“事前救济”。该模式可阻却非因客观履行不能而产生的履约风险,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此外,基于智能合约在前述各领域的未来场景应用,其具有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难以篡改、可追溯性特征可被视为链上证据具有相对真实性,该真实性为司法机关支持并采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供了解决方案。对于前述各领域的纠纷解决以及改善当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易取证与存证的现实困境具有深远影响。

结语

目前,智能合约的适用仅限于数字场景,具有主观标准的链下物理实体与活动均无法转化为计算机语言。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可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人为干涉因素,但无法取代传统合同。且数据信息一旦固定于区块链上,便难以更改,剥夺了传统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尽管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与现有私法体系存在矛盾,但无法否定其为降低社会信任成本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所带来的前瞻性意义。

该文原文获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互联网信息分论坛二等奖。

参考文献:

1.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东方法学,2019(3):18-29.

2.韩锋,顾颖,贾红宇,翟振林.一种基于比特币块链的知识产权众筹模式[J].清华金融评论,2014(6):98-101.

3.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18(2):13-19.

4.姜嘉莹.将智能合约放入传统合同法律框架的分析[J].晟典律师评论,2018:79-94.

5.李杰,柴焰明,杨燕,白梵,龚华健,彭西阳,南峰涛.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原理与应用[J].云南电力技术,2018(6):12-18.

6.陆瑶.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5):75-76.

7.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70-181.

8.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J].自动化学报,2019(3):445-457.

9.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

10.王元地,李粒,胡谍.区块链研究综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4-86.

11.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R/OL].(2016-10-18)[2019-5-29].https://www.sohu.com/a/224324631_711789.

12.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J].法制博览,2018(5):1-5.

作者简介

方圆 律师

银行与资产管理工作室

银行与资产管理工作室

汇集了金融、资本、股权、财务、税务、行业分析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已为各级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公司、金融机构、集团公司、中小企业及创业公司等数百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同时,银行与资产管理工作室还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项增值服务,以协助客户健康、快速发展。

金颖雯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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