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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兴衰,是否意味着,共享经济强弩之末?

作为一种全新的资源模式,共享经济与传统的经济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利用资源共享的方式将闲散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了商业模式的另一种创新。共享经济有以下几点特征:

共享经济实则平台共享;

共享经济不涉及转让所有权;

共享经济以建立信任机制为基础。

“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现的共享经济产品,包括:滴滴打车,小猪短租,以及在2014年大火的OFO,摩拜,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相继呈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单以公共交通类别来看,颇具有代表性的滴滴打车及共享单车便对比呈现了截然不同的态势。其中,滴滴打车运营顺利,而共享单车则运营困难,多家公司相继破产亦或被无奈收购。究其原因,笔者注意到,滴滴打车的经济模式实际上属于“早期共享经济模式”,它主要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而“共享单车”则是后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其主要为了物品交易获取报酬而特意制造、购买商品。

首先,若取“共享经济”之早期含义,则“共享经济”在排除外界不可抗因素后的绝大部分情况下均为盈利性经济。原因显而易见,完整度较高的闲置社会资源被再次使用时除交易成本之外不会产生其他额外成本,而在其被使用之前,闲置资源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也不具备创造任何价值的能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如今搭建网络平台的成本已经可以相较于闲置资源交易的收益而几乎忽略不计。因而,因交易闲置物品而获取的酬劳远大于交易成本,“原始共享经济模式”可判断为盈利性经济。

其次,若取“共享经济”今日之延伸义,则如若此包装过后的“租赁经济”无法达到与其购置、运营、维护成本相当或的营业收入,则此“新型共享经济模式”便极有可能成为为亏损性经济模式。而在此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大量涌入市场的环境下,企业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运营维护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因而,一些使用“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不佳。

进一步发展共享经济的对策建议:加强诚信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1223A0J0TU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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