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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车机弹窗广告不仅仅涉及《广告法》?

【齐大圣论道线下互联网】[咖啡]

早安,在细雨线线秋的上海问候各位[抱拳]

关于车机弹窗广告,一汽大众出来道歉并且信誓旦旦解释说,不是广告而是服务信息。又看了两遍附图,怎么也没看出来这是什么服务信息。认错就好好认错呗,还非得贴个遮羞布,这公关做得实在不及格。

不过,这个事儿并不简单,网上有人拿广告法还有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管理规定来说事儿,感觉都是避重就轻吧。车机屏幕信息,是安全驾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驾驶员被弹窗信息吸引,是不是大大增加了事故概率?如果弹窗信息遮蔽了行车相关提示,是不是会威胁到驾驶安全?如果是,那么就完全符合“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这个要件,换句话说,从刑法角度看车机弹窗广告这个事儿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可是个重罪啊!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到七年,最严重则可以适用死刑。

这样看起来,车机弹窗广告这个事儿,还真不是违反《广告法》或者《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管理规定》这么简单。

[论道出发点:所谓传统企业,就是从产品出发去找顾客;所谓互联网企业,就是先圈人,再根据这些人的需要提供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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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20929A00IO0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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