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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300元的酒店房间,找老客户收380元,专对熟人“下手”

300元的酒店房间,老客户就要380元?过去货比三家,如今还要“货比三人”,一些手握大数据工具的商家正在真实上演“坑人新骗术”。

近日,有微博网友自述其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引起网友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下方网友评论时发现,网络公司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不仅发生于在线旅游预订平台和打车软件,还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通讯套餐、电影订票、网络购物中。

有网友戏称,“应该都是佛系公司吧,都不‘杀生’的”。

大数据说:我认得你,所以涨价!

前有航班信息非法叫卖、机票搭售,后有网络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近来槽点满满的在线服务平台频频陷入消费者信任危机。

近日,一位网友称,他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通过前台他了解到,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他用朋友的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我第一次听到,非常震惊。”华美酒店顾问机构首席知识官、高级经济师赵焕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不是正常的收益管理,而是通过欺骗得到更大收益。

随后,不少网友纷纷跟帖:

“我和同学打车,我们的路线和车型差不多,我要比他们贵五六块。”

“选好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价格立马上涨,甚至翻倍。”

“我老公消费比我低,开通不限流量服务的时候,他只要开通88元的套餐,我必须得开通138元的。”

“同买一场电影,我的37元,同事32元,就因为开了会员??”

……

▲部分网友评论

一时间,像通讯、购物、娱乐、住宿、出行等日常消费迅速加入了被宰舆论旋涡。一位不具名的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对于大数据“杀熟”也有所耳闻但并不知具体如何操作。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年诸如消费者在一些惯用渠道去订酒店机票时会发现比其他渠道预订更贵一些的案例时有发生并且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现在更多了一种用大数据“杀熟”的方式,是将目标集中在同一商品中的不同消费群体的价格差异化。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杀熟”,赤裸裸的价格歧视

常言道:“人熟为宝”,但当熟人好办事遇上经济理性,开始侵蚀熟人关系,就会出现一些专门拿熟人下手谋取利益的行为。

“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现象只是获得了眼前的小利益,最终对于平台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对此现象以及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禁止。”

经济学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意味着同一产品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不同消费者的情况,获取所有的消费者剩余。

历来多数互联网公司会将利用大数据描绘用户画像提供精准消费场景的服务作为企业发展的一种优势。葛友山表示,按照市场规则这是一种商业趋势,但现在这个功能“走偏了”,被用来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捷径,从而对于整个行业是个损害。“当消费者不再选择这种方式去消费,或者不再信任平台或者渠道,原本应该双赢的局面就会被打破。”

曹磊也表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的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若通过大数据进行违背道德的操作,是一个平台的悲哀。

行业自律才能重拾消费者信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在“裸奔”,大部分的数据都在互联网中存留,数据掌控方只要有心,通过大数据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是存在可能的。曹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基于老顾客对于平台的信任以及忠诚度从而对其进行异价处理是明显的价格欺骗,其行为也是可耻的,技术不是用来坑害用户而是用来服务用户的。”

“必须及时曝光,应该罚款,行业要达成职业规范共识。”赵焕焱说。

在法律角度来说,葛友山表示,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情况对消费者来说比较难取证,因为需要对某个时段或者某几次的消费去做对比,这个证据拿出来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还比较困难。”

在曹磊看来,对于“杀熟”现象的规避还是要依靠企业的自觉以及政府的管控,毕竟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对于数据的处理方式外人不得而知,只能通过政策法规加以规范,对于违规者进行严厉打击起到杀鸡儆猴作用。

那么业内应该如何规范定价?曹磊进一步表示,定价追求公平公正,对于特殊的价格也要进行公开的声明。

廖先生是某酒店的老客户,同样的房间其他客人花费300元就能入住,而廖先生通过在线旅游预订平台却要支付380元才能入住。该酒店多收廖先生80元“杀熟” 的行为实质上是“价格欺诈”。

通常情况下,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应支付同样的价格,对消费者才是公平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是《价格法》禁止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杀熟”的价格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经营者由此多获取的不合理利润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本案中,酒店因“杀熟”的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廖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退还多收廖先生的80元钱。

廖先生与酒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杀熟”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本案中酒店的“杀熟”行为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及大数据对消费者信息的分析实施的,就使“杀熟”的老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及大数据的运用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个性化便捷的服务。大数据发展是大势所趋,因其有利于实现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互联网及大数据只是工具,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善恶根源在于运用大数据的人内心动机与目的之善恶。从这点上看,运用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经济中的“杀熟”并无本质区别。商人逐利无可厚非,但内心没有道德与法律的底线而唯利是图,最终是一条不归路。经营者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才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的“正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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