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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是否拥有尊严?

动物是否拥有尊严?近年来,这一问题在西方学术界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类尊严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当一个人被当作“牛马”般驱使时,我们会谴责这有辱其尊严。然而,当真正的牛或马被纯粹用作工具或被视为物品时,这是否也侵犯了它们的尊严?动物具备感受能力,因此人类在与动物互动时,应当考虑它们的感受。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进一步探讨动物是否拥有尊严。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作为名词的“尊严”被定义为“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那么,什么样的生命体可以拥有这种身份或地位?当人们说“人类拥有尊严,因此不能被当作牛马”时,似乎恰恰在强调,尊严意味着人类比动物更优越。康德认为,尊严属于有理性自主能力的人类,动物则缺乏这种理性。尽管康德反对虐待动物,但是他坚持认为尊严属于有理性者。也有人会说,尊严是一个纯粹的人类社会建构的概念,动物不会用这个概念来思考。然而,仅仅因为动物不会使用某个概念,就断言该概念不适用于它们,这过于仓促。例如,动物不使用“利他”概念,但它们仍能表现出利他行为,如狼群中的互助行为;动物不使用抽象意义上的“痛苦”概念,但它们无疑会感受到痛苦。然而,尊严这一概念也许不同。动物会关心自身的痛苦和身体完整,也会关心同伴,但它们是否关心自己被尊重或被侮辱?换言之,将尊严适用于动物,是否要求动物具备某些与尊严相关的复杂认知能力?

许多动物确实显示出这些能力。研究表明,很多动物(如大猩猩)拥有自我意识,能够反抗不公平待遇,比如对动物园强制施加的表演训练表达抗议,甚至能够进行类似葬礼的仪式行为。这表明有些动物可能具备构成尊严的心理要素。然而,如果我们用如此高的认知能力(如自我意识、语言能力和推理能力)来衡量个体是否具有尊严,会将许多人类和非人动物一起排除在外。比如,一个先天性严重智力障碍者可能既没有尊严的概念,也无法形成与之相关的心理状态,甚至意识不到自己是否被侮辱。但如果有人侮辱他们,或将其用作纯粹的工具,我们仍会认为这种做法是有辱尊严的。如果一个严重智力障碍者无法对不公平待遇表示抗议,无法伸张自己的尊严,那么他就没有尊严吗?我们就可以不尊重他,欺辱他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尊严不是强势者的奖章,而是弱势者的盾牌。尊严不依赖个体的理性能力或语言能力。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认为,即使一个智力障碍者的认知能力有限,他仍拥有主观体验,能够建立情感联系,参与社会互动,并在自身潜能范围内成长与发展。我们应尊重其作为一个个体的繁兴(flourishing),而繁兴的生活是有尊严的。努斯鲍姆将其理论框架延伸到非人类动物,认为一切有感受力的动物都是有尊严的,动物个体的繁兴应当得到尊重,它们拥有自己的主观世界,应当有机会进行运动、社交、健康生活。然而,当一个动物被关在养殖场的笼子里无法转身,生活在痛苦与恐惧中,无法展现自然天性时,其尊严未得到承认,完全被用作一个物品。在努斯鲍姆看来,尊严应基于个体的繁兴及其脆弱性,而不是被人类自视为优越的理性能力。汤姆·雷根(Tom Regan)认为,那些作为“生活主体”的动物拥有自己的偏好,拥有自己想过的生活,具有自主性和固有价值,因此应当得到人类尊重。

然而,将尊严扩展到动物,引发了“贬值”的担忧。反对者担心这会稀释尊严概念,使其无法有效保护人类弱势群体,如智力障碍者或儿童,所以应当将尊严视为人类专属的,以维护其道德力量。但这种担忧可能适得其反:承认至少某些动物拥有尊严,反而可以为智力障碍者的尊严提供更加坚实的哲学基础。许多倡导动物尊严的哲学家,同时也在不遗余力地为残障者尊严发声,如努斯鲍姆和苏纳拉·泰勒(Sunaura Taylor)等人。这体现了对于哲学理论一致性的追求。通过强调繁兴和脆弱性,尊严概念可以变得更具包容性,更有力地排除各种基于优越能力的歧视。将尊严概念与高水平的心理能力(如理性)相绑定,这对一些智力障碍者来说是很危险的。当然,反对者也许会说“因为人是人,所以,所有人都拥有所有动物都不具有的尊严”,但这种基于同义反复的推论是无效的。

我们还可以从关系性尊严理论来思考这个问题。在关怀伦理学中,我们不能因为个体达不到某个较高的能力标准就否定其尊严,因为尊严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不完全依赖于个体的内在特征或心理状态。我们作为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应关怀那些与我们有道德关系的弱势个体,即使后者因缺乏能力而成为道德接受者(moral patients)。当然,这里暗藏着一个问题:如果某个个体与任何道德行动者都没有建立关系,我们是否就可以否认其尊严?关怀伦理也许承认我们对关系亲近的个体有更多的关怀责任,但这不表明我们可以不尊重那些无任何关系的个体,如一个被父母发现有智力障碍而惨遭遗弃的孤儿。相反,我们应当普遍扩展关怀的范围,使我们与这样的脆弱个体至少建立某种最低的道德关系。当然,承认尊严的普遍性不等于否认其在具体文化实践中的多样性。比如,在有些文化中跪拜长者是有尊严的,而另一些文化可能不这样认为。这种多样性是值得尊重的。但不可否认,当我们将一个有感受的活着的生命体用作一个物品时,这总是对其尊严的践踏。

最后,尊严的关系性还体现在另一个层面。洛丽·马里诺(Lori Marino)认为,当施害者无视受害者的尊严时,如当一个人残忍虐待动物时,他自身也会丧失尊严。也就是说,一个道德行动者不是仅仅因为自己拥有某种内在认知能力就拥有尊严,还要看他有没有尊重其他道德行动者与道德接受者。马里诺认为,如果你剥夺他者的尊严,你也在否定自己的尊严。身为拥有尊严的道德行动者,我们应当尊重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他者,即使其生活形式与我们非常不同。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邵贤曼

新媒体编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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