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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

近日,由中国社科学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腾讯集团数据与隐私保护中心共同主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传出权威声音,最高法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这个消息传出,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因为在当前我们对人格权的讨论之中,非常现实、讨论最为热烈的是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专家提出的或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就是顺应了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和自然人隐私方面日益凸显的新问题,并将对公民个人的切身权利的关切提到实质的层面。

“大数据”“数字经济”“云计算”……一系列的新名词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在传统的隐私部分越来越容易受到威胁,同时,部分本来不属于隐私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后,越来越体现出程度不一的商业价值,这是互联网经济最为倚仗的东西。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自然人隐私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基础。

或许我们说,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在《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一定的体现。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抽象的表述存在着相应的时代背景,对于人格尊严等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在操作上是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放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远非昔日可比,而个人信息的商业开发也越来越普遍,如果法律上对于相关行为的界定还模棱两可,势必让人格权的保护陷入极大的被动。

早几天引起无数人恐慌的“水滴直播”事件,算是当前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深感无助的集中爆发。摄像头等高科技手段让商业行为便利化、规模化、智能化,倒是一向被称为“上帝”的顾客,在此间彻底沦为弱势。法律上的提问是,商家的管理手段怎样同顾客的隐私保护和谐共生?商家对相关信息的商业化利用有着怎样的边界?显然,立法层面的工作不能总是明显滞后于这些新生的矛盾。

所以个人以为,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还只是表达了在立法上的一个态度,接下来我们最希望的是,各方面在人格权保护上能够从惯常的旧有思维中走出来,用全新的举措来对应时代的要求。比如说,清晰划分出个人隐私和非隐私、厘清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上的边界、界定在保护个人隐私上的法律责任等。相信,这方方面面都得到落实之后,类似于美团平台因为后台管理问题而曝出外卖小哥威胁给差评用户的丑闻,则决不是美团一个“批评了外卖小哥”能够了事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责任是这个大数据时代企业必须要面对的新课题。

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4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达到30.1%。必须要看到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构成这个数字经济的最重要基础,立法上不可能容忍一方面个人信息对新经济作出决定性贡献,一方面新经济的发展还在信息的传播中形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速,“互联网+大数据”才会走在道德和健康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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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9G0WXF6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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