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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实务大讲坛第七讲:“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法律问题”成功举办

2018年10月15日晚上6点,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实务大讲坛第七讲在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主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主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王杰老师和知识产权法学科的硕博士生到场聆听,本次讲座还吸引了本院同学和校外实务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本次讲座由刘维老师主持。

高富平首先界定了大数据和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是信息通信技术(ICT)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数据是来源于网络和各种传感器的特定对象的记录。高富平指出,在数据时代底层原始数据具有潜在的价值,是支撑产品开发和提供服务的基础。因此,对数据的保护就等同于维护数据资源的利用秩序,而数据利用秩序决定了未来社会和经济秩序。

紧接着,高富平结合财产权的基本理论,进一步阐释了数据保护和数据赋权的要点。高富平指出,所有的财产权都在构建资源的利用秩序。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可以流动,对数据的利用包含对数据的控制和使用,而在数据的产生、流动、利用的过程中导致多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并存,因而数据的保护需要解决利益相关者如何使用和控制数据。

随后,高富平介绍了美国和欧盟传统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在立法上对数据利用的规定。高富平认为,数据不能成为私权的客体,而是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资源(public domain)。对于个人数据而言,主体对来源于自身的数据并不享有支配权,原则上可以非经同意使用,但是他人在利用数据时不得侵犯主体尊严和合法权益。因此,个人数据立法需要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平衡,最终目的是促进个人数据自由流通和使用

最后,高富平提出“数据控制者权”的概念。法律应当承认数据的收集者基于合法收集和事实控制产生的“事实财产权”,其权利内涵包括自主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另一方面,数据保护并非赋予权利人绝对权,而是规定了数据利用的行为规范。因此,数据立法还应当解决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即企业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开放自己控制的数据,让更多的人利用这部分数据为社会创造价值。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听众就“是否应当强制电商公开数据”、“算法是否可以作为数据得到保护”、“数据的垄断行为规制”、“数据主权与数据出境”等问题进提问,高富平教授一一给予了回答。刘维认为,高富平教授对数据的赋权和利用做了深入浅出的解读,让听众了解到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数据赋权的正当性基础,区分了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享有的不同权利。

晚上8点30分,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活动预告

2018年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将于2018年11月1日在上海举行,本次国际会议将围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特征的数字时代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文字:刘国畅

摄影:朱力

编辑:杨浩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019F0N8ZU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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