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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新规深入解读及建议

01

区块链“立法化”的背景解读

区块链最大的应用是加密货币,但是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的一个子集,作为一个底层技术,它的作用不会止步于加密货币的应用。我国一直大力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政策、技术、市场的多重推动下,区块链技术正在加速与实体经济融合,对我国探索共享经济新模式、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此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是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鼓励政策之一,在全球都在力争实现区块链突破性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明确的监管政策、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一国来说,无疑是一种具备竞争力的强效手段。美国国会此前也专门成立了区块链核心小组,核心小组的联合主席Tom Emmer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了三项倡导美国联邦政府支持区块链技术的突破性法案。其中第一条倡导美国政府支持区块链行业发展,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提供一个具备可预测性、一致性、柔性监管环境的建议,也值得我国政府借鉴。

此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虽然只是部门规章,但也说明我国区块链“立法化”的开始,其为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大面积商用可以奠定基础的法律指引。鉴于我国作为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根据工信部于2018年5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的相关数据,我国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区块链产业生态,从底层技术到通用应用,再到具体的行业应用,区块链产业布局已初具规模。针对这一情况,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应用到其他场景中去的新型商业模式需要监管,也需要政府和法律指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当其时。

02

征求意见稿监管体系解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监管机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

网信办属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委托,负责管理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有权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设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区块链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都在积极探索、落地,其作为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的一个子集,是一种底层技术,促使了传统互联网由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变。所以此次就区块链信息服务,将其纳入互联网的监管体系,但针对区块链给现有商业模式及监管体系带来的冲击,又以特殊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不失稳妥,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和维护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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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及范围解读和建议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建议明确“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以及“区块链节点”的定义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基于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已在进行大面积商用探索的情况。所以其规范的对象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或系统支撑,终端以网站或应用程序(DAPP)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模式。但此条中并没有明确“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以及区块链节点的定义。

目前就区块链技术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种媒体对区块链的报道也是基于区块链的特性及相应的应用场景进行,导致社会大众对于区块链技术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是经四处拼凑形成了一个概念化的、关于新兴技术的定义。所以BCLaw建议在《规定》中,应对“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及“区块链节点”进行明确化的定义,这不仅有利于监管机构、区块链从业者进行更好的监管、合规,也有利于社会大众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及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BCLaw根据相关学术报告(《金融行业区块链平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金融办)对区块链技术定义进行描述,以供监管机构及社会大众参考:区块链技术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技术,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属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的一个子集。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作为一种涵盖性的术语,用于表示一种在没有中心操作员或管理人员的环境下,多方参与运作的系统。而区块链技术系统,在一般的分布式账本的基础上,又采用了由哈希值链节的数据区块结构,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注: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等)。

04

区块链行业的监管逻辑及建议

鉴于区块链作为一种底层技术系统,其真正的技术价值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但区块链作为负有革新性的技术,又不能仅仅在每一个领域原有的法律框架中进行监管,所以《规定》第二条中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也较为宽泛,不仅包括直接进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还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此定义,公链、联盟链还有私链的节点,以及DAPP、区块链技术研发者、数字资产钱包商、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解决方案服务商等等都被包含在内,说明《规定》意在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行业都囊括在监管范围之内。这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出发,是不可避免的,区块链是价值的传递者,解决了信息可信的问题。信息一旦上链,就会被打上“可信”标签,基于区块链的商业模式是以“技术可信”为基点的,那么对于技术提供方、控制方的监管自然是重中之重。

同时基于此,BCLaw建议监管机构采用监管科技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技术监管+法律规则的监管方式可能才对区块链监管最为有效。如监管机构也可以规定每个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信息服务的机构,需要在技术的设计上提供监管节点,该节点的权限和功能是站在监管者或者第三方监督进行设计,具有核查及监督链上所有节点权限以及链上记录的功能,这样区块链监管机构就可通过该监管节点对一个区块链技术系统从整体层面上进行监管。

泰和泰(上海)区块链

法律实验室

专注于区块链行业、项目和数字资产合规,研究全球区块链发展态势及监管动态,为中国区块链发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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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024G0FXRY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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