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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全国首发《关于规范开展互联网+预约转诊服务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疗机构的就诊秩序,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助力落实国家分级诊疗精神中积极作用,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预约转诊服务管理,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互联网+预约转诊”,是指互联网医疗健康第三方平台为方便患者就医,提供向医疗机构挂号、加号等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立医疗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互联网医疗健康第三方平台不得以倒卖公立医院号源获取利益,不得以提供有偿回报等方式获取医生号源,互联网医疗健康第三方平台所进行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不得与预约转诊服务相关联。

第四条 坚持分级诊疗精神。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预约转诊服务,应遵守国家分级诊疗原则,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其转诊服务的病人应符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为三级医院转诊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基层医院转诊常见病、多发病疾病患者为出发点。

第五条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成员应以身作则遵守本公约,并倡议全行业成员加入,推动全行业规范开展预约转诊服务。

第二章 预约转诊服务开展规范

第六条 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的,应严格按照医院号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七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预约转诊服务,仅适用于有过初步诊断、寻求进一步诊疗建议的患者,不得为首诊患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做好患者的病历采集工作,建立相应的病历采集标准,加强平台对患者的疾病审核,以“病情优先”、“医患双方匹配”为原则,对不符合预约转诊的疾病应建立预约无效机制。

第九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做好服务协调,准确告知患者确切的预约时间、地点、取号方式等。

第十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告知患者预约转诊服务的属性,让患者充分了解预约转诊服务可能因医生特殊事故而取消加号等潜在风险,并及时做好对患者的提前通知工作,不得扰乱医生及医院的正常就诊秩序。

第十一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预约转诊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更不得以“代替医院、医生收取有关费用”为由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平台管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防范号贩子机制,坚决打击“号贩子”。

第十三条 坚决抵制利用技术手段针对预约挂号统一平台进行网上抢号、囤积号源、转手变卖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第十四条 坚决抵制以“就医助理”“网络医托”等形式引导患者线上付费挂号,禁止以“陪诊”等名义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应积极接受监管部门监督,履行应尽义务,及时定期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六条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学术委员会为本公约发起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的具体签署及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协会举报。协会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通报或在全国多数主流媒体公开谴责等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后即可生效,并由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将按照行业发展及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政策的变化,实时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条 公约由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

2019年10月15日

来源: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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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022A0GFEC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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