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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明确: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需具备这些运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12月16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了《“物业+养老”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该《规范》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范》规定了“物业+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项目及要求、服务商管理,服务流程和服务评价与改进,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根据《规范》,“物业+养老”服务指的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与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或场地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物业+养老”服务人指的是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与养老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等在为居家老年人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时须应具备相应资格。

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需具备这些运营条件

《规范》要求

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具有以下有效运营条件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设施所在建筑物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如有效期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报告等;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有关协议。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与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签订有关协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协议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续签协议或者更换服务商。

《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小于150平方米。物业服务人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组织、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

《规范》明确,“物业+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急服务、助购服务、助医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适老化改造、呼叫服务、巡视探访12个方面。

《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公布社会监督和投诉电话、投诉方法、投诉流程,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反馈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的行业监督,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服务商养老服务的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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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11218A02ICL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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