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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现阶段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商业模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物流行业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也不例外。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暂行办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货运的运行模式,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详细解析现行网络货运平台的基本模式及其运作中的三方主体,以期为行业从业者和关注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现行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上货运”的概念,即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契约,并将其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并对其负责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基于《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的基本模式为:网络货物运输由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组成。网络货运平台并非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它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分别形成了直接的运输服务关系,由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向发货人收取运费,并给发货人全部的发票。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独立的运输关系,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网上货运平台将其“异化”成了“中介”,通过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货人”,通过“代客”“代客”来抵扣“增值税”。有些电商,其实并不是真的做货物运输,而是一家票务公司。

(二)网络货运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

网络货运平台用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为中小货主企业和中小物流企业、个体司机搭建了线上直接对接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供需信息线上互联互通。其主体涉及到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

1、托运人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运行模式下,托运人直接与网络货运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等,资金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均在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公司之间直接发生。这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托运人的原因所在。

2、网络货运平台

互联网货运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货物代理和货物中介的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货物运输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高效的货源和动态信息,同时对货物和车辆的信息进行管理。网络货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在履行运输义务的同时,还必须与真正的承运人签定一份运输契约,由平台来支付运费,而不是单纯地为托运人和真正的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1]。网络货运平台并非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对托运人而言,提供的系运输服务,负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管理。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的身份往往会产生异化,具体在下文予以阐述。

3、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在网络货运中接受网络货运平台的委托,负责实际货物的运输,即实际承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建立货物运输关系。而目前主要的实际承运人,系零散的货车司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优势,促进网络货物运输的发展,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现代物流行业的重要创新模式,通过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成功地将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网络平台紧密连接在一起,形成了高效、透明的运输服务链条。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平台将自身异化为中介角色的问题,但随着行业规范的逐步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网络货运平台必将在推动物流行业提质增效、降本增效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期待,未来的网络货运平台能够继续创新发展,为物流行业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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