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包括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但单纯的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的软件产品,如果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则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则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在销售时转让著作权和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
软件产品包括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涵盖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指的是嵌入计算机硬件或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
二、政策适用条件
1.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即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退税办理
按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2.分摊进项税额
(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2)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3.核算要求
对于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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