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嵌入式软件企业的老板们,如果您还在为高税负压力发愁,那么这条政策红利您绝对不能错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只要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超出部分将全额退还!
一、政策适用范围
1.企业类型: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您的企业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考虑申请认定,以便享受该政策。
2.软件类型:包括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汉字化处理除外)后对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纳税人受托开发且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需注意,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软件自主产权的证明。
二、退税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举例来说,某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当期软件销售额为100 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为13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 万元,则软件应纳税额为8 万元。按照公式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8-100×3% = 5 万元。
三、申请流程及要点
1.资格认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获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核算要求:准确划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按照合理方法(如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并留存计算依据备查。
3.发票开具:发票上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需与证书一致;若销售软件模块,需在备注栏注明所属系统全称;嵌入式软件发票备注栏必须拆分注明软件与硬件的销售额。
4.申报退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准备好退税申请表、退税申请报告、增值税申报表、税票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首次退税或证书变更时,可能还需提交《软件证书信息表》。同时,要确保退税银行账号准确无误,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这一政策为嵌入式软件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资金支持,企业老板们应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优化企业税务筹划,助力企业更好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顾问,测算您的企业可退税额!(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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