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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辞职,可以反悔吗?

本文:约1308字 | 读完:约6分钟

HR:员工微信辞职,可以反悔吗?

小德说法: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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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辞职是员工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微信只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一种工具、载体而已。

根据《民法总则》第136条第2款之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员工在转正后辞职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根据前述两条规定,辞职作为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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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在上一篇专栏文章《员工通过微信辞职,有效吗?》已经指明,微信辞职也是有效的。

既然微信辞职是有效的,那么,若要讨论微信辞职能否反悔,我们的讨论重点就在:微信辞职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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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非对话方式,系相对对话方式而言的。

以辞职为例,当面辞职,面对一个大活人,法律上称之为以对话方式(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因此,相应的,以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辞职的,法律上称之为非对话方式辞职。

前述《民法总则》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即是对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特别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与员工另有约定,接收辞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指定为微信的,当员工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时,只要员工的辞职信到达前述指定微信时,该辞职即生效

无论,HR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真正查阅了该条微信。

此外,假定双方并未约定微信作为指定的联系方式,员工通过微信,向HR、法定代表人、老板或者自己的主管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之后,又通过电话向前述相对人作出了相应通知,使对方知悉其辞职意思。

此时,员工通过微信作出的辞职意思表示,即生效。无论,该相对人是否实际查阅了该条微信。

因此,理论上,员工发了辞职微信后,只要进入指定的相对人微信,该辞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员工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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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举个栗子。

隔壁老王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了微信,且合同约定了送达条款。此时,老王通过微信向合同约定的,指定HR或直属领导的微信发送了辞职信,该辞职信到达前述指定微信时即生效。

反之,若A公司劳动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并未包括微信,同时合同也未约定送达条款。且按公司日常惯例,辞职必须递交书面申请,且需面谈。

此时,若老王通过微信向HR或领导发送辞职信,HR或领导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应当知道的(日常惯例是辞职需面谈),老王本人也没电话告知相对人,此封辞职信,原则上并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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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微信辞职,就不可以反悔。

根据《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鉴于微信信息发出,具有2分钟以内可撤回的功能,若员工发出辞职信以后,在2分钟以内立马撤回。或者,超过2分钟虽无法撤回,但立马追加解释系误发,本人并无辞职意思的,构成前述规定的撤回意思表示。此时,员工是有权主张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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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912A0A8GT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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