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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态调价到大数据杀熟:为何被践踏的总是消费者权益?

平台有无利用“大数据杀熟或杀生”,似乎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事实胜于雄辩。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滴滴用户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选择同一起止点,使用不同手机终端,显示的约车价格差别很大,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

对此,有网友惊呼这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

2018年3月23日,滴滴出行CTO张博在滴滴内网发表了题为《滴滴从未有过“大数据杀熟”,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的帖子,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回应。

张博在帖子中强调,“滴滴平台上不允许价格歧视,打车价格更不会因人、因设备、手机系统而异。创造用户价值是公司的价值观,也是我们做事的基本底线。滴滴从未有过任何‘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以前没有,以后也永远不会有。”

随后,又有媒体称,经实测所谓“大数据杀熟或杀生”系谣传。

一时间,一些平台有无利用“大数据杀熟或杀生”,似乎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

但不论滴滴如何解释说明,用户的实际体验就是,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起止点,使用不同终端的约车价格就是不相同,因为这不是个别用户的意外体验,而是一些用户实测后的共同体验。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国家大力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滴滴等在内的众多平台公司到底有无利用“大数据”或其他“互联网+”技术杀生或杀熟?

这种差异化的约车价格是否侵犯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又或者说,基于利益最大化,这种“大数据杀生或杀熟”背后是不是平台利用动态调价算法在暗中作祟?

大数据杀生或杀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践踏

事实上,不论是“杀生”还是“杀熟”,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实时“差异化”定价,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费用”。

事实上,在滴滴等在网约车APP中,收费标准或计价规则是明确的,包括里程费、时长费、远途费、临时加价等,其中,所谓的“临时加价”就是早先备受诟病的“动态加价”,所谓“动态”表面看所谓供需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是平台任性而为。

可以说,平台有了所谓“临时加价”或“动态加价”机制,使得用户对于“费用”知情权丧失了控制权,因为每时每刻都不同、转身移动一步也可能不同。

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其中,“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是评价或评估交易条件是否公平的核心所在。

而在“大数据杀生或杀熟”的背景下,消费者其实完全丧失了公平交易的可能。

因为可能用户手里拿了两个手机,同一路线的约车价格都会不同,其结果是已经无法评估哪个交易更加公平了,其中,相对低价的报价是否是当时当刻的最低报价或最合理报价,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平台手上。

预估不等于结算价:滴滴的回应有点顾左右而言他

滴滴出行CTO张博在前述的帖子中表示,滴滴“预估价”是为乘客提供行前车费参考,会实时波动。而乘客最终支付的车费将根据行程真实状况标准计费。

据其介绍,造成“预估价”波动的主要原因有:“预估价”是根据乘客定位、实时路况、预估行驶里程、时长计算预估,并按照按秒实时刷新。这些变量都会影响预估价。用户所以进入预估价界面的时机不同,看到的结果也不同,哪怕一分钟内也会看到不同的预估价。

从技术理论阐述上这种说法可行,但是从服务提供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角度来看,这种说法似乎有点“避重就轻”或“顾左右而言他”。

从用户的实际体验来看,大多数“预估价”是基本准确的,偏差并不大。

而如今在预约用车起始点的“预估价”不同,不排除平台利用了技术上的优势,在“里程费、时长费、远途费、临时加价”等任何一项影响价格因素的定价细项做了“手脚”。

客观的讲,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起止点,不同手机不同价格的最大的变量其实是“临时加价”,也就是平台根据所谓“实际供需”用一套算法重新生成价格。

一方面,“实际供需”的评估显然是不准确或不客观的,比如很多人可能随身带两部手机,为了提供约车成功率,同时使用的话,相当自己跟自己竞价,把自己的出行价格抬高了。

另一方面,有的用户可能是为了评估费用,开启APP选择起止点,但在同一时空下,会被系统标记为“需求用户”,进而影响了整个系统的报价,进而使得有真实需求的用户价格出现了变动或动态调整。

解决之道: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市场调节也不应忽视

可以说,不论现在的“临时加价”还是曾经的“动态加价”,最大的问题是,平台利用了信息不对称,随时随机定价,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这种情况,在一家独大的背景下,只会愈演愈烈而不会自觉改善,因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作恶”或“作小恶”,“违法”或“违弱法”,是很多公司的共同选择,因为它们内心坚信不会被用户发现,监管部门不敢拿它们怎样。

显然,对于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来说,类似这种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生或杀熟”的做法,应该及时亮剑予以制止,否则,法律的权威将丧失,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将被破坏,而消费者权益则成了平台公司肆意践踏的对象。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出现也与平台公司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密不可分,因为消费者即使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维权也十分困难。

简单说,只有市场实现了充分竞争,才能在这个市场中自发形成良性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这个维度上来看,除了加强市场监管外,也有必要在符合条件下鼓励或引入更多合规市场竞争者,让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只有市场实现了充分竞争,才能在这个市场中自发形成良性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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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328A16X87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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